立法会
立法会LS240/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卫生福利局局长在1999年6月29日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
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决议案,请立法会通过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根据《药剂
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条订立的《1999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及
《1999年毒药表(修订)规例》。
2.根据卫生福利局局长的致辞拟稿,两条修订规例旨在修订《毒药表规例》內
的毒药表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多个附表,藉以对一些新药物施加管制,
以及加强对若干现有药物的管制。
3.其中一项拟议修订是在毒药表第I部及规例的附表1和3內加入103种药物,使
任何含有该等药物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医生的处方,在有注册药剂师在场监
督的药房內销售。
4.两条修订规例均会在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管
理局不时对该两条规例作出修订。
5.从法律观点而言,该议案及两条修订规例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