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95/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3(3)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6月16日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
章)第23(3)条动议一项议案。该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把登记为公共小巴的车
辆数目可受限制的期限,再延展两年至2001年6月20日。

2.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3(1)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
刊登的公告,限定可予登记的某一种类车辆的数目。该限定会在公告所指期间
內继续有效,但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立法会可不时将有效期予以延长。凭藉
在1986年作出的《公共小巴(数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属法例),当时的总
督会同行政局把可予登记为公共小巴的车辆总数限定为4 350部。自1987年起
,该限定的有效期每两年藉前立法局通过决议而接连获得延展。现行限定的有
效期除非再予延长,否则将在1999年6月20日届满。

3.据运输局局长演辞拟稿所载,政府当局认为,虽然所有公共交通工具的总载
客量在1998年因经济情况影响而出现轻微下调,但公共小巴的载客量大致保持
不变,因此把公共小巴的总数维持在现时水平,是合适的做法。

4.拟议的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