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47/98-99号文件

档 号: CB1/SS/1/98

1998年9月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

背景

2.《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下称"主体规例")于1994年6月制定。根据主体规例
的规定,各类大小规模的排污设备工程均须经过刊登宪报的程序。刊宪程序可于规
划阶段进行,与各项影响评估研究及咨询有关方面的工作同步进行。然而,就只涉
及有限度封路的排污设备工程而言,环境保护署署长(下称"环保署署长")一直以来并
无在工程进入招标、建造前及施工阶段之前,以6个月的时间完成刊宪程序,反而
采用行政方法,进行小规模的排污设备工程,而沒有将该等工程刊登宪报。此举是
根据主体规例第2条作出的,该条文订明环保署署长可建造、保养、修理或拆卸任
何排污设备并进行有关工程。

3.然而,根据前律政署在1996年提出的意见,主体规例第2条并无授权环保署署长
封路以进行排污设备工程。就封路进行此类工程而言,环保署署长唯一可以凭藉
的就是《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下称"道路条例")第17条所授予
的权力,但有关工程必须经过刊宪的程序。因此,采用行政方法进行工程的做法
很可能在法律上受到质疑。

4.根据道路条例第4条的规定,运输局局长无须在宪报上刊登工程计划的內容,便
可进行任何他认为就所涉及的实际上或结构上的作业而言,属小规模的道路工程
(第4(1)(a)条),以及只须运用下述权力的工程:
  1. 封闭一条并无用处或并无合法用途的道路的权力(第4(1)(b)(i)条);

  2. 在任何3个月期间內将一条道路封闭并停止使用不超逾14天的权力(第4(1)
    (b)(ii)条);或

  3. 封闭并停止使用一条道路的部分宽度的权力,但以不会不合理地干扰该道
    路的正常交通流量为限,且不得超逾进行该项工程所合理地必需的时间(第
    4(1)(b)(iii)条)。
在草拟主体规例时,当局认为不必应用此条文,故沒有把其纳入主体规例的附表2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內。然而,鉴于需要有限度封路进
行的排污设备工程为数众多,而且若干必要的排污设备工程更需及时进行,环保署
署长现建议把道路条例第4(1)(b)(i)至(iii)条、第4(2)条及第4(3)条引用于主体规例。

修订规例

5.修订规例的目的是把《道路条例》第4(1)(b)(i)至(iii)条、第4(2)条及第4(3)条的规定,
引用于规模不大的排污设备工程,使该类工程无须在规划阶段刊登宪报。此外,修
订规例亦旨在纠正附表1第I部第9项第3栏的一项印刷错误。

小组委员会

6.议员在1998年7月24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通过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修订规
例。刘慧卿议员获选为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小组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举行两次会
议,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7.在小组委员会的两次会议中,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各类不同排污设备工程的现行
刊宪安排,尤其要阐明豁免刊宪规定的影响。此外,对于政府当局有权在未有知
会公众的情况下封闭道路,议员亦表关注。

8.根据政府当局的解释,在现行法例下,当局如要进行任何排污设备工程,不论
其规模如何,必须在规划阶段刊登宪报,此举须与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
及咨询各有关临时区议会等工作同步进行。该修订规例只会在排污设备工程规模
不大,而且仍未向财务委员会辖下工务小组委员会提出拨款申请的情况下,豁免
工程的刊宪规定;有关工程如无需申请拨款,则只会在招标之前,获豁免刊宪规
定。如当局在有关工程的施工阶段认为有需要封路,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
规例》第27条的规定,不论是部分或全面封闭有关道路,运输署署长须将有关该
道路封闭的公告刊登在宪报上,或刊登在行销香港的中英文报章至少各一份的一
期內。然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28条授权运输署署长,倘情况紧急
,可无须刊登公告而临时封闭任何道路,但为时不得超过72小时。

9.议员普遍认为刊宪并非向市民传达讯息的有效途径,因为期望市民会阅读宪报
是不切实际的想法。此外,咨询各临时区议会亦非达到此目的的最佳方法。议员
指出,虽然小规模的排污设备工程可能仅为期数天,但附近居民的唯一进出通道
倘因工程而受阻甚至封闭,便会对他们造成诸多不便。为使受影响的市民能及早
获悉该等工程,议员建议渠务署咨询各有关地区的分区委员会及邻近楼宇的业主
立案法团。此外,为使道路使用者能预早得悉即将动工的道路开掘工程,有关方
面应于动工前数天,在施工地点放置告示板,列明有关工程的详情,例如工程的
性质、动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及查询电话。

10. 政府当局表示,在咨询过程中,把可能会受有关工程影响的区內居民组织如
分区委员会及业主立案法团包括在內并无问题。渠务署将与各有关的民政事务处
联络,以订定详细的安排。不过,政府当局关注到,在路面或邻近行人路放置告
示板此项建议安排,可能会对车辆及行人造成障碍及构成危险。尽管如此,倘警
务处、运输署及地政处等有关部门不提出反对,政府当局打算研究可否以试验性
质实施新安排,于工程的预算动工日期前数天,在施工地点附近的栏杆挂上告示
牌。在新安排实施12个月后,政府当局会加以检讨。

结论

11.小组委员会支持该修订规例,但认为政府当局既然早于1996年已察觉有需要
修订主体规例,理应及早提出有关修订。

征询意见

12. 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31日

附录I



《1998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刘慧卿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

陆恭蕙议员

刘江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总数:5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