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55/98-99号文件

档号:CB1/BC/4/98

1998年12月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采用欧罗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采用欧罗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背景

2.欧罗将于1999年1月1日推出,取代欧洲货币联盟11个参与成员国的国家货币。然
而,货币的替代将会有 3 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间內,个别参与成员国的国家货币将
继续作为欧罗以下非十进位的有效法定货币。欧洲议会已有规例订明,以欧洲货币
单位及欧洲联盟 (简称「欧盟」) 成员国的国家货币作为计算单位的法律义务,会继
续有效。该规例亦订明由1999年1月1日起,法律文书中对欧洲货币单位的所有提述
,均代之以对欧罗的提述,并以1欧罗兌換1个欧洲货币单位的兌換率计算。

3.在香港,一如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是应用货币法律(lex monetae principle)的
;換言之,受香港法例管限的合约义务若以外币标明,其定义得由该外地国家的法
律决定。因此,若要履行受香港法例管限,规定以一种已由欧罗取代的货币付款的
合约,理应继续可行,因为所涉款项必须以欧罗支付,而该种被取替的货币与欧罗
的兌換率则以欧洲议会所定者为准。因此,香港不一定需要制定此方面的法例。不
过,政府当局认为最好还是制定具体的法例来消除一些疑虑,例如有人会担心立约
各方可能辩称采用欧罗令情况彻底改变,以致令法律义务终止。此外,尽管货币法
律适用于欧盟多个司法管辖区,但欧盟也认为宜立法解决上述问题。而且,香港作
为国际金融中心,实宜消除这方面的一切疑虑。当局建议香港的法例应仿效纽约州
及欧盟的有关法例,不仅处理欧洲货币单位与欧罗的兌換事宜,亦应消除任何因采
用欧罗而对法律义务整体连续性产生的疑问。

条例草案

4. 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

  1. 订明凡就任何法律义务对欧洲货币单位所作的提述,均代以对欧罗的提述,
    并以1欧罗兌換1个欧洲货币单位的兌換率计算;

  2. 确保合同的法律义务继续有效,具体来说,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订协议或规定
    ,否则采用欧罗及相随的变更并不解除任何法律义务或作为不履行任何法律
    义务的辩解理由,而在任何法律义务下的承担义务人及受义务人亦无权因此
    而单方面变更或终止该项义务;及

  3. 为免产生疑问,订明日后如有任何货币变更,关乎法律义务的有效性及其是
    否可强制执行的这类法律施行事宜,并不受新法例所影响。

法案委员会

5.在內务委员会1998年11月 6 日的会议席上,议员决定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本条例
草案。在杨孝华议员获推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后,法案委员会随即与政府当局举行
会议。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见附录I

法案委员会的审议过程

6.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一致支持本条例草案的原则,但察觉本条例草案与纽约州及欧
盟相类法例的主要条文有若干的分别,尤其是对兌換规则及价格参考资料方面的处
理。因此,委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出现该等分别的理由及影响。

7.在兌換规则方面,本条例草案规定涉及欧洲货币单位的法律责任按一兌一的兌換
率兌換为欧罗,但沒有如纽约州或欧盟般,对参与国本国货币与欧罗的兌換率作出
规定。根据政府当局的解释,由于欧洲货币单位并非一种货币,故有需要立法规定
将欧洲货币单位兌換为欧罗的规则。但将参与国本国货币法律责任转換为欧罗法律
责任则应自动按照货币法律进行,无须特别立法加以规定。

8.在价格参考资料方面,本条例草案与纽约州的法例不同,但与欧盟法例一样,并
沒有特别提及失去价格参考资料的问题。纽约州的法例特别规定,不能因采用欧罗
所引致的取代利率或用以厘定合约付款价值的其他基准被取代,而解除合约。政府
当局认为,本条例草案內有条文注明,尽管「采用欧罗」及「随之而有的变更」,
法律责任仍然继续有效。这项一般性条文应足以处理因采用欧罗而出现的失去或取
代价格参考资料的问题。

9.委员对于采用「欧罗」作为"Euro"的中译名称亦有疑问,认为若能采用与其他华人
社会,例如內地及新加坡所采用的中译名称一致的译法,会较为恰当。据当局的研
究,虽然內地及新加坡均有将"Euro"译为「欧元」的例子,但两地都沒有官方或统一
的中文译名。现时的中译名称所根据的原则是,通常如果货币的英文名称有"dollar"
这个字在內,才会在其中译名称中采用「元」字。其他并非以"dollar"这个字命名的
货币,则会音译,一如"Euro"现时的情况。经政府当局解释后,委员对"Euro"的中译
名称沒有其他疑问。

10.委员察悉当局曾就本条例草案咨询本港银行界、香港资本市场协会及香港律师会
,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委员认为当局亦应致函各主要工商团体,通知他们本条例草
案的內容。政府当局承诺会这样做。

建议

11.法案委员会支持本条例草案,并建议于1998年12月16日恢复二读本条例草案。

咨询意见

12.请委员参阅上述关于法案委员会审议过程的资料,并支持上文第11段的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日



附录 I


立法会
《采用欧罗条例草案》委员会
Legislative Council
Bills Committee on
Introduction of the Euro Bill


委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杨孝华议员(主席) Hon Howard YOUNG, JP (Chairman)
丁午寿议员 Hon Kenneth TING Woo-shou, JP
田北俊议员 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何秀兰议员 Hon Cyd HO Sau-lan
何俊仁议员 Hon Albert HO Chun-yan
吴亮星议员 Hon NG Leung-sing
夏佳理议员 Hon Ronald ARCULLI, JP
陆恭蕙议员 Hon Christine LOH
单仲偕议员 Hon SIN Chung-kai
曾钰成议员 Hon Jasper TSANG Yok-sing, JP
杨耀忠议员 Hon YEUNG Yiu-chung
刘汉铨议员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冯志坚议员 Hon FUNG Chi-kin


合共: 13位议员
Total: 13 Members


日期: 1998年11月17日
Date: 17 Nov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