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7/98-99号文件

1999年2月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中医药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就中医的注册、中药业者的领牌、中成药的注册及其他有关事宜订立条文。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1月20日发出的HWCR1/3911/9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2月3日。

意见

4.条例草案主要建议设立法定架构,以规管下列事宜:

  1. 中医的执业;

  2. 中药材的出售或配发;及

  3. 中成药的出售、入口或制造。

5.中医及中药的规管将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包
括当然成员卫生署署长,以及另外18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管委会的职能
于条例草案第11条订明。管委会负责统筹及监管中医组及中药组。中医组规管
以中医方式行医的人,而中药组则规管中药及中成药。该两组的职能于条例草
案附表3订明。中医组及中药组辖下各设有3个小组,协助处理规管工作,各小
组的职能于条例草案附表4订明。

6.根据条例草案,以中医方式行医指以下任何作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
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 --

  1. 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状;

  2. 开出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处方;

  3. 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条例草案建议,所有中医均须参加执业资格试、进行注册、以及持有执业证明
书。若干现任中医如能符合条例草案订明的准则,可获豁免参加执业资格试。

7.条例草案亦建议设立一套规管中药的发牌及注册制度。规管机制包括为中药
材零售商和批发商,及中成药批发商和制造商发牌,以及为中成药注册。

公众咨询

8.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当局曾于1997年年底进行公众咨询,而在草拟
条例草案时,已充分考虑收集到的意见。政府当局亦与中医药发展筹备委员会
紧密合作,条例草案获得该委员会全力支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政府当局曾向卫生事务委员会简介此条例草案。最近一次的简介在1998年12
月14日进行,事务委员会委员于会议席上提出各项有关此条例草案的问题。

结论

10.条例草案涉及规管中医的执业水平,以及中药的安全及质素。这些问题多年
来备受市民关注。议员或可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此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
19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