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12/98-99号文件

1999年2月5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

  1. 就第二届立法会订定条文,包括 --

    1. 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所须选出的立法会议
      员("议员")人数;

    2. 新功能界别及新界别分组的设立及组成;

  2. 调整编制选民登记册的每年度的周期;

  3. 就換届选举引入一项预先投票的试验计划;

  4. 扩大现有关于丧失成为立法会候选人资格的规定,使其包括个人资
    料私隐专员、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以及有关的职员;

  5. 使选举主任能够在选举前更改其关于某候选人获有效提名的决定;

  6. 规定如候选人在一般投票日被发现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则选举程序
    必须终止;

  7. 规定如胜出的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宣布前被发现已去世或丧失资格,
    则选举即属未能完成或局部未能完成;及

  8. 作出其他有关的修订。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9年1月28日发出的CAB C1/30/5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2月3日。

意见

4.条例草案建议就《立法会条例》(第542章)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
章)作出各项修订,从而为2000年举行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
。各项建议的详情综述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3至25段。下文会重点讲述其中
部分建议。

地方选区的选举安排

5.日后会有5个地方选区,该等选区会为第二届立法会选出24名议员。每个地方
选区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均不得少于4名,亦不得多于6名。

功能界别的选举安排

6.第二届立法会会有28个功能界别。每个功能界别在为选出第二届立法会而举行
的換届选举中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将与在首届換届选举中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
相同,即劳工界功能界别须选出3名议员,而其他功能界别则须各自选出1名议员
。该等功能界别大部分为现有的功能界别,而藉此机会,各功能界别选民的个人
资料亦予以更新。为首届立法会而设立的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
,则会被两个新功能界别取代,即饮食界功能界别及区议会功能界别。就新设的
饮食界功能界别而言,该选举界别将由食物业牌照持有人及其他指明团体组成。
在现有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內登记为选举委员会饮食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的姓名或名称,将会转登于饮食界功能界别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內。就区议会功
能界别而言,该选举界别将由区议会议员组成。就此方面,谨请议员注意,《区
议会条例草案》就区议会的设立订定条文,而该条例草案现正由法案委员会进行
审议。

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安排

7.为第二届立法会设立的选举委员会须选出6名议员。组成该个新选举委员会的
界别分组,大部分与组成为首届立法会而设立的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相同,
但--

  1. 临时立法会界别分组将由立法会界别分组取代,而其合资格投票人
    则为立法会议员;及

  2. 香港及九龙各临时区议会界别分组及新界各临时区议会界别分组将
    由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及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取代,而其合资
    格投票人分别为港九各区议会议员及新界各区议会议员。

预先投票

8.为利便一些未能在換届选举当日投票的选民进行投票,条例草案就为換届选举
举行预先投票一事订定条文。选民可申请在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指明的某个预先
投票日或多个预先投票日中任何一日进行投票。

公众咨询

9.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6段所述,政府当局曾就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咨询
各大政党及多位立法会独立议员。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在1998年12月21日就条例草案的建议咨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结论

11.条例草案载有关乎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各项事宜的重要建议。本部建议议员成
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当中內容。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