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857/98-99号文件
档号:CB1/SS/3/98
1999年2月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背景
2.为使香港得以履行其根据《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下称"议定书")而承担的国际责任,当局于1989年6月颁布《保护臭氧层条例》
(第403章)。该条例就根据议定书而须受管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和出口
作出规定,亦禁止此类物质在香港制造。在1992年11月,缔约国决定逐步停
止生产哈龙、氟氯化碳、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因此,当局遂修订法例,令
香港能够继续履行其根据议定书而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于1993年5月订
立的《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下称"该规例")。
3.据政府当局所述,原意是希望该规例可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然而,在宪报
的一则指定1994年1月1日为生效日期的生效日期公告却以政府公告(第4794号
政府公告)形式刊登,故并无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1)条有关附
属法例的规定,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政府当局认为,把附属法例提交立
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规定属强制性质,故该生效日期公告并无效力。为使该规
例具法律效力,政府当局刊登了另一则生效日期公告,指定1999年1月1日为该
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小组委员会
4.在1999年1月8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此事。夏
佳理议员获选为小组委员会主席。小组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举行一次会议。小
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
附录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小组委员会认为,此事的关键在于任何一项附属法例会否因沒有提交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而变得无效。议员察悉,关于任何一项并未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是否有效,现时既无任何明确的法定条文,亦无具约束力的司法根据
可援。政府当局在此事上的立场并不一致。政府当局虽然坚称有关《保护臭氧层
(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因沒有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故并无
效力,但在1997年处理一个类似情况时,却提供相反意见。在该次,当局于1995
年依据《狂犬病规例》第35条(第421章,附属法例)在第2346号政府公告上刊登了
一项附属法例,然后再以另一则法律公告,即《1997年狂犬病规例(替換附表1)公
告》(1997年第194号法律公告),予以取代。政府当局当时的意见是,前述的有关
公告具有立法效力,而此类立法效力并非取决于有否将该公告提交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
6.在考虑有关问题时,小组委员会认为《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有两条条文与
此事有关,分别为第28及34条。第1章第28条规定,任何一项附属法例均在其刊
登宪报当日开始生效。第34条规定,所有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后均须于随后的一
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该会省览。该条并无订明沒有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后果。
7.小组委员会认为,就令附属法例具有法律效力而言,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是否立法过程其中一部分,是决定有关附属法例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
。第34(2)条规定,如立法会通过决议修订某项附属法例,该附属法例须当作由宪
报刊登该决议之日起修订。政府当局证实,在立法会作出修订前根据该附属法例
作出的任何事情,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換言之,在立法会通过任何修订之前,
该附属法例已具法律效力。议员又察悉,立法会过往曾基于各种理由在进行审议
期间废除某项附属法例。这清楚证明有关附属法例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将之废除
便属毫无意义。因此,小组委员会的见解是,附属法例一旦在宪报刊登,有关的
立法过程便告完成。第34条所订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规定,是
提供一个机制,让立法会可审议依据主体法例所赋转授权力订立的附属法例。这
使立法会得以对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在行使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方面,进行监管。
8.由于附属法例一旦在宪报刊登,有关的立法过程便视作完成,且并无明确规定
,附属法例应以政府公告还是法律公告形式刊登,小组委员会的结论是,1993
年第4794号政府公告已有效订立。因此,小组委员会认为,政府当局既无必要
,亦缺乏法律依据刊登第二则生效日期公告,为《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
例》指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在当局沒有适当权力依据刊登第二则生效日期公告
的情况下,该公告的法律效力顿成疑问。因此,立法会不能依据第34条修订或废
除该公告。虽然政府当局已告知议员,自1994年1月1日以来,有关行业一直符合
该规例的各项规定,且当局并无采取任何检控行动,但小组委员会认为,同一规
例在宪报出现两个生效日期会造成混乱,故已要求政府当局寻找解决此事的最佳
方法。小组委员会建议的其中一个方法,是发出勘误公告。
建议
9.小组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在1999年2月10日第二则生效日期公告的审议期限届满
之前,在立法会会议上把其有关第4794号政府公告的效力的意见记录在案。如內
务委员会同意,小组委员会建议根据《议事规则》第21(1)条,于1999年2月10日
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有关其商议结果的报告。
征询意见
10.谨请议员支持上文第9段所载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4日
附录I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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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议员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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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兰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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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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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容根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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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致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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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5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