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864/98-99号文件

档号:CB1/SS/4/98

1999年2月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9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的
商议结果。

背景

2.《1999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
第31条的多项规定中,其中一项规定每辆汽车须妥为构造及保养,以免排放过
量烟雾。规例附表4第1栏指明烟雾测量器具的型号,而同一附表第2及第3栏则
列出最高的许可烟雾或可见气体水平。目前,第1栏指明"哈特里奇MK3烟度计"
为测量烟雾的器材。

有关规例

3.政府当局拟修订规例,使运输署署长可藉宪报公告,指明烟雾测量器的型号。
该项修订并指明此一公告并非附属法例。

小组委员会

4.议员在1999年1月22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通过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修订
规例。刘健仪议员获选为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小组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举行1次
会议。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有两个明确的关注范畴:

  1. 是否有需要更換烟度计的型号;及

  2. 改变立法会现行审议机制的理由及影响。

烟度计的型号

6.政府当局表示,有两个主要原因支持更改烟度计型号的建议。"哈特里奇MK3
烟度计"及其零件已经停产,因此有需要以另一型号取而代之。此外,由于科技
日新月异,市面上已推出性能更佳及可靠程度更高的烟度计。此等型号符合国
际标准(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及国际标准组织制订的标准),并已为其他国家采用
。然而,除非附表4获得修订,否则香港将不能采用此等型号。

7.至于新型号所带来的好处,政府当局已作出解释,表示现时警方在对汽车进行
烟雾排放测试时,必须在汽车的排气管前拍摄由该汽车排放烟雾的照片。采用新
型号将可取代此一过时的操作模式,改善现时欠妥善的做法。新型号将可让警方
把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以取得烟雾排放水平的纪录。因此,执行有关规例的工
作将更具效率及更有成效。在回应议员的问题时,政府当局表示,新型号将会与
其他仪器配合使用,例如在以功率机辅助而进行排放烟雾的模拟测试。

8.关于更改许可烟雾及可见气体水平的影响,政府当局已证实并无就许可烟雾水
平提出任何改变。现行水平符合国际标准,目前亦沒有必要收紧此一水平。

审议机制

9.按照现行机制,当局倘拟修订规例,必须向立法会提出附属法例,并经由议员
审议通过。由于修订规例指明运输署署长在宪报刊登有关烟度计型号的公告并非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各委员对此一建议的影响表示关注,因为此举将意味著日
后此等改变无须经由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

10.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从两方面研究该审议机制:正在研究中的此一修订规例的
个别问题;以及在一般情况下审议相类建议的较广泛层面的问题。小组委员会
亦就此方面的问题征询助理法律顾问的意见。

11.助理法律顾问表示,由于上述公告并非附属法例,立法会议员日后将无法根
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审议此等公告。鉴于此项改变剝夺了议员
根据第1章第34条审议政府当局提出的立法建议的机会,他请议员研究此一转变


12.为释除议员的疑虑,政府当局解释其立场如下:

  1. 须经立法会审议的附属法例数量庞大,而有关规例据估计每年可能
    至少会修订一次;为此之故,政府当局希望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
    ,能够尽量减少附属法例的数字,藉以减轻议员及公务员须承担的
    工作量;及

  2. 拟议的改变只限于规例附表4第1栏指明的烟雾测量器具,而第2及
    3栏指明的最高的许可烟雾或可见气体水平,则沒有作出任何改变
    。如日后当局认为第2及3栏须予改变,仍会继续根据《释义及通
    则条例》(第1章)第34条的规定,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会,
    并须经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

13.小组委员会就上述意见进一步探讨此一问题。现时考虑中的修订只涉及用作
烟雾排放测试的烟度计在型号上的改变。拟议的改变旨在改善工作效率,而且
性质属技术性;这项建议既不富爭议性,亦不涉及政策上的改变。鉴于政府当
局保证任何就烟雾或可见气体的排放水平作出的改变,均会继续以附属法例的
方式提出,因此委员认为拟议的修订可以接受。

14.至于在更广泛层面的关注事项,就是立法会根据第1章第34条审议当局提出的
立法建议的范围有所改变,委员亦得悉政府当局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在《1998年
渔业保护(修订)条例》及《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中,亦曾提出类似的
建议。委员一方面明白应就每一项建议本身的优劣独立地作出考虑,而随著科技
的进步,就器材使用方面出现任何改变因而须作的修订,大致上是有充分理由支
持的,可是,委员认为有必要让立法会其他议员得悉政府当局提出了此等建议。
小组委员会各委员认为应审慎研究此等建议,而且立法会议员行使审议立法建议
的权利不应作出妥协,尤以涉及政策问题或敏感事件时为然。附录II简述政府当
局近期提出的若干建议。

建议

15.小组委员会建议:

  1. 支持修订规例;及
  2. 请其他立法会议员注意第14段所述的关注事项。

征询意见

16.谨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并请支持上文第15段所载的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4日

附录I

《1999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刘健仪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陆恭蕙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总数:6名委员

附录II

涉及改变审议机制的建议

条例/
条例草案/
附属法例
的名称
有关条文效力
《1998年电影
检查(修订)条例
草案》
废除《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第
29(1)(e)、(h)、(hb)、(hc)及(k)条,
及加入拟议的第29B条(法案第12及
13条)。

在进行修订前,若干证明书
的表格须由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局长藉订立规例予以规定
。该项修订赋予电影检查监
督以行政方式制订表格的权
力,而此等表格将不再经由
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
订的议决程序通过。

《国际组织(特
权及豁免权)条
例草案》
根据《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
(第190章),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可行使权力,藉订立命令赋予
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此等命
令须经由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
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该法案
(定于1999年2月10日进行首读)旨
在指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
章)第34条不适用于此等命令(第
3条)。

根据拟议条例所订立的命令
将毋须经由立法会以不否决
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
过。
《1998年渔业
保护(修订)条
例》
新订条文第4(gb)条赋予渔农处处长
权力,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禁
止使用的器具的种类或类别。

此等宪报刊登的公告可能毋
须受立法会审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