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23/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就房屋经理的注册,以及对注册专业房屋经理的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订定条文
,并禁止擅用"注册专业房屋经理"的名衔。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房屋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CR)5/4/17)。

首读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见

4.在1998年12月,何承天议员曾向立法会作出预告,表示拟提交有关的条例草
案。何议员其后同意政府当局将该条例草案作为政府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5.本条例草案建议设立房屋经理注册管理局(下称"管理局"),负责有关房屋经理
注册的事宜,以及对已注册的房屋经理作出纪律规管。管理局由不少于12名香
港房屋经理学会(下称"学会")的企业会员,以及不多于两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
员组成。

6.注册资格载于条例草案第12条。有关要求包括申请人必须是学会会员、或是具
有相若资格标准的房屋管理团体的成员、或已取得管理局认可的专业资格,并已
在香港取得不少于一年的有关工作经验。此外,申请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并是
适当人选。

7.条例草案订明的纪律制裁程序涉及下列各个步骤:投诉交由两名管理局成员审
查、在研讯委员会席前就投诉进行研讯、研讯委员会的裁断交由覆核委员会覆核
,以及作出纪律制裁命令。任何人因该等纪律制裁命令,或任何关于其注册申请
或将其姓名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8.条例草案禁止未经注册的人士使用"注册专业房屋经理"的名衔及"R.P.H.M."的
英文缩写,但并不禁止未经注册的人士执业。因此,条例草案不会造成未经注
册人士不能执业的情况,因为注册并非获聘用为房屋经理的先决条件。

9.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大致上与《建筑师注册条例》(第408章)、《工程师注册
条例》(第409章)、《测量师注册条例》(第417章)、《规划师注册条例》(第418
章)及《园境师注册条例》(第516章)相若。

公众咨询

10.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政府当局曾征询香港地产行政学会、香港物业
管理公司协会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设立注册制度的建议获业界广泛支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1.政府当局曾在1999年6月7日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委员简介条例草案。

结论

12.法律事务部现正研究条例草案的技术性问题,并会按一般程序跟进有关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