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25/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1. 修订《证据条例》(第8章),以废除普通法中必须就根据任何性罪行
    (包括乱伦)中指称的侵犯对象的无佐证证据将被控人定罪的危险,向
    陪审团给予警告的规定;及

  2. 废除成文法中有关控方就《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所订某些性罪
    行提出的证据必须有佐证,方可将被控人定罪的规定。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律政司在1999年6月2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L/M(1) to
LP5015/19/1/1C V)。

首读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见

4.现时,有关性罪行证据的佐证规则有如下规定:

  1. 若任何人被控以《刑事罪行条例》所订关乎以威胁或恐吓手段促致
    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或促致他人成为娼妓的罪行等,则该等罪行
    的原诉人所作的证供必须在某些要项上有其他独立的证据作佐证,
    方可将被控人定罪;及

  2. 至于其他性罪行,例如强奸及猥亵侵犯等,普通法规定主审法官必
    须警告陪审团或自己(在沒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的审讯),只根据受
    害人无佐证的证据将被控人定罪的危险;但陪审团或主审法官(在沒
    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的审讯)仍可根据受害人无佐证的证据将被控
    人定罪,只要他们(或主审法官)在适当考虑有关警告后确信被控人有
    罪。

5.条例草案建议废除普通法于性罪行案件中要求佐证的惯例(条例草案第2条增订
的第4B条),以及成文法中有关就《刑事罪行条例》所订性罪行提出的证据必须
有佐证的规定(条例草案第3条)。事实上,适用于从犯及儿童证人所作证供的佐证
规则已分别在1994及1995年废除。由于该等规则內容复杂,加上法官就有关佐证
的涵义,或甚么证据可以构成佐证等事宜,向陪审团发出指示时会有种种问题,
故此备受批评。基于上述原因,英国在1994年已废除佐证规则。据政府当局所述
,新西兰及若干澳洲省分亦已废除适用于性罪行的佐证规则。

6.在1996年,政府当局提出《199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废除性罪行
的佐证规则。但基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9段所载的理由,政府当局最终沒
有跟进该建议。考虑到上诉法庭在1998年6月5日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郭伟
秋(刑事上诉案1997年第502号)一案对佐证规则所作的批评,政府当局认为有
理由在现时跟进废除该等规则的建议。上诉法庭的批评载于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第10段。

7.若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新的第4B条不适用于在该条文生效日期前已展
开的审讯或交付审判程序。

8.请议员注意,政府当局在1999年5月27日的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曾就条例草案咨询事务委员会。就委员在席上提出的问题,政府当局在回
覆时表示,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苏格兰、爱尔兰、新加坡、马
来西亚、印度、百慕达、文莱、南非及巴布亚新畿內亚,仍然保留性罪行佐证
规则。

公众咨询

9.政府当局合共咨询了40个机构,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及若干非
政府组织。在接获的23个机构的回覆中,有20个机构表示支持条例草案的建议
,香港大律师公会及法律援助署则表示反对,而香港律师会则对该建议有保留
,须再进一步研究。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曾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1999年5月27日的会议上就条例
草案咨询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对条例草案的建议有不同意见,并建
议成立法案委员会深入讨论该建议。

结论

11.鉴于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作出上述建议,加上各个机构对条例草案的建议
意见纷纭,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详加研究。与此同时,法
律事务部已就条例草案向政府提出若干技术性问题,现正等待政府当局的回覆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