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30/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与劳工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
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6月25日发出的EMB CR 3/3231/88 Pt. XII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所载修订建议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表,以及各项修订的摘
要,分别载于附件AB。影响所及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主要与劳工事宜有关。拟
议修订的目的,是作出技术性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贯彻一致。不过,追溯效力并不
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并沒有咨询立法会辖下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本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对《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第44(1)及45条的修
订有否提出任何超越适应化范围的事宜。

9.就与"官方"的豁免权及特权有关的若干现行条文,条例草案在建议把"官方"一
词适应化修改为"国家"时,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最近成立的《1999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拟讨论的事宜相若。

10.除非议员认为有其他问题,需提早采取行动,否则本部稍后会提交进一步报
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7月6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


  1. 《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

  2.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

  3. 《青年及儿童海上工作雇佣条例》(第58章)

  4.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石矿场(安全)规例》(第59章
    ,附属法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

  5. 《行业委员会条例》(第63章)

  6. 《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

  7.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

  8. 《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第398章)

  9.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修订建议摘要




注:

1

(a)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3(1)(a)条

第3(1)(a)条订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属"官方"的锅炉、压力容器或蒸汽甑。《释义及通则条例》附
表9第7条规定,如某条例明文订定该条例对官方不具约束力,则有关的对官方的提述,须解
释为对"国家"的提述。按此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3(1)(a)条中对"官方"的提述,以
"国家"代替。

(b)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2条("承建商"的定义)

《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第2条("电业承办商"的定义)

条文中对"官方"的提述,以"国家"代替,目的是避免有任何爭议,指"承建商"及"电业承办商"的
定义,不适用于为中央人民政府、驻军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承建商及电业承办商。

(c)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14A(2)条

条文中对"官方"的提述,涉及"官方"就公职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在侵权法中须承担的法律责
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公职人员"指任何在特区政府担任受薪职位的人。由于
此事纯属政府的责任范围,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2条,有关条例中对"官方"的提
述,以"政府"代替。

(d)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附表第1段

《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附表第2段

条文规定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职业安全健康局不是"官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享有
"官方"的地位、豁免权或特权。条文的用意是推翻《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中的推定。《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先前规定,任何条例除非明文订定或由于必然含意显示官方须受约
束,否则对官方不具约束力。由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中的"官方"已更改为"国家",因
此建议以"国家"取代条文中的"官方",以反映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职业安全健康局并不
享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所指豁免权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