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30/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与劳工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
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6月25日发出的EMB CR 3/3231/88 Pt. XII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所载修订建议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表,以及各项修订的摘
要,分别载于
附件A及
B。影响所及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主要与劳工事宜有关。拟
议修订的目的,是作出技术性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贯彻一致。不过,追溯效力并不
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并沒有咨询立法会辖下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本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对《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第44(1)及45条的修
订有否提出任何超越适应化范围的事宜。
9.就与"官方"的豁免权及特权有关的若干现行条文,条例草案在建议把"官方"一
词适应化修改为"国家"时,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最近成立的《1999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拟讨论的事宜相若。
10.除非议员认为有其他问题,需提早采取行动,否则本部稍后会提交进一步报
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7月6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
- 《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
-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
- 《青年及儿童海上工作雇佣条例》(第58章)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石矿场(安全)规例》(第59章
,附属法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
- 《行业委员会条例》(第63章)
- 《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
-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
- 《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第398章)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修订建议摘要
注:
1
(a)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3(1)(a)条
第3(1)(a)条订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属"官方"的锅炉、压力容器或蒸汽甑。《释义及通则条例》附
表9第7条规定,如某条例明文订定该条例对官方不具约束力,则有关的对官方的提述,须解
释为对"国家"的提述。按此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3(1)(a)条中对"官方"的提述,以
"国家"代替。
(b)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2条("承建商"的定义)
《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第2条("电业承办商"的定义)
条文中对"官方"的提述,以"国家"代替,目的是避免有任何爭议,指"承建商"及"电业承办商"的
定义,不适用于为中央人民政府、驻军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承建商及电业承办商。
(c)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14A(2)条
条文中对"官方"的提述,涉及"官方"就公职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在侵权法中须承担的法律责
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公职人员"指任何在特区政府担任受薪职位的人。由于
此事纯属政府的责任范围,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2条,有关条例中对"官方"的提
述,以"政府"代替。
(d)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附表第1段
《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附表第2段
条文规定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职业安全健康局不是"官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享有
"官方"的地位、豁免权或特权。条文的用意是推翻《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中的推定。《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先前规定,任何条例除非明文订定或由于必然含意显示官方须受约
束,否则对官方不具约束力。由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中的"官方"已更改为"国家",因
此建议以"国家"取代条文中的"官方",以反映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职业安全健康局并不
享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条所指豁免权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