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32/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第472章),透过下列方法增加香港艺术发展
局(下称"艺展局")的成员人数 --

  1. 加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其代表;

  2. 加入一名由"戏曲"团体提名的代表;及

  3. 把其他成员的人数由16名增至22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9年6月发出的HAB/CS/TF.CR 24(99)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见

4.现有的艺展局由以下人士组成 --

  1. 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16名其他成员,各人均由行政长官委任,
    任期不超过3年;

  2. 临时巿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3. 临时区域巿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4. 民政事务局局长或其代表;及

  5. 教育署署长或其代表。

5.条例草案建议透过下列方法增加艺展局的成员人数 --

  1. 加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其代表;

  2. 加入一名由"戏曲"团体提名的代表;及

  3. 把其他成员的人数由16名增至22名。

6.从艺展局的成员组合中删除两个临时巿政局的主席的建议,已纳入《提供巿
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內。

7.据本部了解,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一职将于两个临时巿政局按《提供巿政
服务(重组)条例草案》的建议解散时开设。本部曾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是否适宜
把建议的改动作为对《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的相应修订而纳入《提供巿政服
务(重组)条例草案》內。政府当局回覆时承认,把有关的修订纳入《提供巿政
服务(重组)条例草案》的做法,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此举会令两条条例草案分
别进行的两项工作的目的混淆。再者,政府当局指出,加入"康乐及文化事务
署署长或其代表"为艺展局成员在性质上与本条例草案的目的和范围较为相近
。政府当局亦表示,在本条例草案及《提供巿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制定成
为法例时,当局会就该两条条例的生效日期作适当安排。本部认为,除在《提
供巿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或其主要部分不获立法会通过时须另作修订,以
删除对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其代表的提述外,加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
长或其代表"在法律上并无问题。随文附上法律事务部与政府当局之间的往来
书信,供议员参阅。

公众咨询

8.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0段所述,有关的立法修订与在1999年3月发表以供
公众参阅的顾问报告所载建议一致。艺术界普遍接纳增加艺展局成员人数的建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在1999年3月29日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当局曾向该事务委员会讲述
载列有关建议的顾问报告。

结论

10.视乎议员对所涉政策有否任何意见,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7月6日


(译文)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用笺)


    本函档号:LS/B/107/98-99
    电  话:2869 9468
    图文传真:2877 5029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5号
稅务大楼41楼
首席助理局长(专责小组)
萧伟全先生


传真函件
传真号码:2802 0252
共1页


萧先生: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本部现正审议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事宜。本部注意到,条例草案建议
加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其代表为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展局)的成员。据本
部了解,该首长级职位会在巿政服务进行重组时开设。重组巿政服务的各项建
议载于《提供巿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內,而立法会的一个法案委员会现正
研究该条例草案。依政府当局之见,把加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其代表为
艺展局成员的建议以一项相应修订的形式纳入《提供巿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
》內,是否恰当的做法?

烦请阁下在1999年7月6日上午前以中英文作覆,以便本部在1999年7月9日內
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本条例草案作出报告。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7月2日





本函档号 : HAB/CS/TF/CR 24(99)
来函档号 : LS/B/107/98-99

香港昃臣道8号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先生

林先生: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根据《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将'康乐文化署署长或其代表'纳入为
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展局)的成员,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不过,要是作出这个
安排的话,将无可避免地将两项原是分开进行的立法程序联系在一起。相信你
在看过重组条例草案中有关艺展局的成员组合的条文后(参阅C2009第104条)
,也会明白:我们是在该草案中建议直接废除有关对两个市政局的代表作出规
定的条款。假如我们在现阶段在该草案中加入'康乐文化署署长或其代表',便
会让人误以为该署署长将在艺展局取代两个市政局的代表,而事实郤并非如此
,故这样做只会令问题变得复杂。

另外,我们亦想指出,加入'康乐文化署署长或其代表',在性质上较接近《艺
展局(修订)条例草案》的宗旨和涉及面。一如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这
条例草案虽是由于整体重组工作而产生,但却可单独审议。请你注意,这条例
草案的生效日是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该日期将会配合重组建议的推
行日期而定出。

希望以上所述能解答你的问题。谢谢。

民政事务局局长
(张宝德 代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