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33/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第1149章)作出下列修订--

  1. 将"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更改为"中国香港体
    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及

  2. 藉加入以下人士而增加香港康体发展局(下称"康体局")的成员人数 --

    1. 多一位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的代表;及

    2. 6位其他成员。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9年6月发出的HAB/CS/TF.CR24(99)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见

4.现有的康体局由以下人士组成 --

  1. 主席一位,须为非公职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不超过3年;

  2. 副主席一位,须为非公职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不超过3年


  3. 临时市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4. 临时区域市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5.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会长或其代表;及

  6. 其他成员不超过7位,均须为非公职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
    不超过3年,而行政长官须委任其中一位为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7. 属公职人员的其他成员一位,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随行政长官意
    愿而定。

5.条例草案建议 --

  1. 将"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更改为"中国香港体
    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

  2. 藉下列方法增加康体局的成员人数 --

    1. 加入多一位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的代表
      ;及

    2. 把其他成员的人数由7位增至13位,其中属公职人员的不
      得超过3位;及

  3. 废除上文第4(g)段中的提述。

6.条例草案又建议把康体局的会议法定人数由5人增至7人。

7.从康体局的成员组合中删除两个临时市政局的主席的建议,已纳入《提供市
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內。

公众咨询

8.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0段所述,有关的立法修订与在1999年3月发表以
供公众参阅的顾问报告所载建议一致。体育界普遍接纳增加康体局成员人数的
建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在1999年3月29日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当局曾向该事务委员会讲
述载列有关建议的顾问报告。

结论

10.视乎议员对所涉政策有否任何意见,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