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36/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7月2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7月14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下届立法会会期第2次会议(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第3次会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第168号法律公告)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第2(a)条在该条例第5条加入新的第(2A)款
。凭藉该新条文,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获赋权订立规例,就确立捐赠人与受赠
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及其持续性的方式作出规定。该委员会订立此规例,订明两
名人士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藉下述文件证明属实:

  1. 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或《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发
    出的注册文件;

  2. 任何相当于根据该等条例发出的,证明该两人一项在香港以外地方
    按照当地当时施行的法律举行婚礼或所缔结的婚姻的双方的文件;及

  3. 该两人的其中一人可作出法定声明,表示有关婚姻已持续不少于3年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7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CR/
1/3231/98(99)),以了解有关详情。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年第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69号法律公告)


卫生福利局局长已指定1999年7月2日为该条例第2(a)条(请参阅上文)开始实施
的日期。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5号)令》(第170
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常宁游乐场拨作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公众游乐场地。此命令由临时区
域市政局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6条订立。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9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第171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由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3条订立,而
该理事会事先已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批准此规则。《实习律师规则》(第159章,
附属法例)第2、9及9A条现已修订如下 --

  1. 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容许香港律师会批准实习律师调任到在香港的
    公司工作的期间为实习律师合约下的有效雇用;及

  2. 不再承认在香港订立实习律师合约之前在英格兰或威尔斯受雇为实
    习律师的雇用期为有关工作经验。

此外,亦加入第23条作为保留条文。在修订规则生效当日(即1999年7月2日)已
在英格兰或威尔斯订立实习律师合约的人,仍可申请批准有关的雇用期为有关
工作经验。

法律事务部正就一项草拟问题要求香港律师会作出澄清,并会在有需要时再作
报告。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1999年第21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172号法律公告)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定1999年7月5日为《司法(杂项规定)条例》(1999年第21号)
第II及III部开始实施的日期。第II部旨在撤销当红色暴雨警告生效时必须将司法程
序延期的规定,而第III部则有关在关乎司法当局的成文法则中赋权作出暂时性质
的司法委任。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