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16/98-99号文件
档号:CB2/H/1
1999年5月10日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文件
1 675 000名內地人士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问题
引言
在1999年5月7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一名议员提议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
组委员会,以跟进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
居留权问题。其他议员则建议应由內务委员会继续跟进此事。亦有议员提议应
考虑成立专责委员会。
2.內务委员会主席指示立法会秘书处拟备一份文件,以便议员考虑各项建议。
工作范围
3.在考虑各项建议前,议员或可先行决定有关的工作范围。关于此点,以下各个
关注范畴须予跟进及详加研究 --
- 政府统计处所进行的统计调查 -- 政府当局是根据调查结果指有
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合资格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而评估各项
服务及公共开支所受的影响,故有必要审慎研究调查结果的可
靠性;
- 政府当局就1 675 000名內地人士来港对各项服务及公共开支造
成影响作出的评估 -- 议员已在1999年5月6日及8日的两次內务
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提出多项疑问;
- 政府当局建议如何解决1 675 000名內地人士来港对各项服务的
额外需求的方法 -- 政府当局迄今只讲述有关的问题,但沒有提
出方法或计划去处理该等问题;及
- 行政长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问会上宣布,政府当局正研究各
项方案,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基本法》,或请求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有关条文 -- 当局
应就各项考虑中的方案咨询立法会。
在1999年5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內务委员会
4.在1999年5月7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有些议员认为,鉴于有关问题极其重
要,內务委员会应继续跟进此事。
5.不过,有些议员则指出,內务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20名委员包括主席
在內),会令会议难于安排。此外,除非获得立法会授权,內务委员会不能传召
有关人士作证或提供证据。
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
6.一名议员提议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跟进此事。內务委员
会可决定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成员组合,确保其委员人数不会过多,可以
有效率地运作,以及其委员组合可大致代表立法会各党派的议员。
7.议员亦会知悉,小组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员,或委
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大者为准。根据《立法局
(权力及特权)条例》,小组委员会亦无权传召证人。
成立专责委员会
8.鉴于可能有需要传召有关人士作证或提供证据,亦有议员建议应考虑成立专
责委员会。
9.根据《议事规则》,由立法会委任的专责委员会可获立法会授权,在行使职
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立法会主席于考虑內
务委员会的建议后,决定专责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并任命专责委员会的主席、
副主席及委员。专责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委员人数(主席除外)的三分之一
。
10.须考虑的是时间因素,因为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以委任专责委员会,
必须作出预告。在措辞內须载明专责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亦须要草拟。为
处理该项工作及进行其他筹备工作,理想的做法是应先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
一个小组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