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16/98-99号文件

档号:CB2/H/1

1999年5月10日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文件

1 675 000名內地人士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问题


引言

在1999年5月7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一名议员提议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
组委员会,以跟进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
居留权问题。其他议员则建议应由內务委员会继续跟进此事。亦有议员提议应
考虑成立专责委员会。

2.內务委员会主席指示立法会秘书处拟备一份文件,以便议员考虑各项建议。

工作范围

3.在考虑各项建议前,议员或可先行决定有关的工作范围。关于此点,以下各个
关注范畴须予跟进及详加研究 --

  1. 政府统计处所进行的统计调查 -- 政府当局是根据调查结果指有
    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合资格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而评估各项
    服务及公共开支所受的影响,故有必要审慎研究调查结果的可
    靠性;

  2. 政府当局就1 675 000名內地人士来港对各项服务及公共开支造
    成影响作出的评估 -- 议员已在1999年5月6日及8日的两次內务
    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提出多项疑问;

  3. 政府当局建议如何解决1 675 000名內地人士来港对各项服务的
    额外需求的方法 -- 政府当局迄今只讲述有关的问题,但沒有提
    出方法或计划去处理该等问题;及

  4. 行政长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问会上宣布,政府当局正研究各
    项方案,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基本法》,或请求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有关条文 -- 当局
    应就各项考虑中的方案咨询立法会。

在1999年5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內务委员会

4.在1999年5月7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有些议员认为,鉴于有关问题极其重
要,內务委员会应继续跟进此事。

5.不过,有些议员则指出,內务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20名委员包括主席
在內),会令会议难于安排。此外,除非获得立法会授权,內务委员会不能传召
有关人士作证或提供证据。

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

6.一名议员提议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跟进此事。內务委员
会可决定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成员组合,确保其委员人数不会过多,可以
有效率地运作,以及其委员组合可大致代表立法会各党派的议员。

7.议员亦会知悉,小组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员,或委
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大者为准。根据《立法局
(权力及特权)条例》,小组委员会亦无权传召证人。

成立专责委员会

8.鉴于可能有需要传召有关人士作证或提供证据,亦有议员建议应考虑成立专
责委员会。

9.根据《议事规则》,由立法会委任的专责委员会可获立法会授权,在行使职
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立法会主席于考虑內
务委员会的建议后,决定专责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并任命专责委员会的主席、
副主席及委员。专责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委员人数(主席除外)的三分之一


10.须考虑的是时间因素,因为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以委任专责委员会,
必须作出预告。在措辞內须载明专责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亦须要草拟。为
处理该项工作及进行其他筹备工作,理想的做法是应先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
一个小组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