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10/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1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6月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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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7月7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19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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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138号法律公告)
《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144号法律公告)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138号法律公告)修订《化学品管
制条例》(第145章) (下称"该条例")附表3,从该附表中废除高锰酸钾一项。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144号法律公告)修订该条例附表
2,把高锰酸钾加入该附表內。
高锰酸钾是常用化学品,可用作一般的氧化剂和漂白剂,亦为一种提炼可卡
因的必要化学品。目前,高锰酸钾列入该条例附表3內。凡制造、输入、供应
、售卖、管有、贮存或转运附表3所列的物质,均无须领取牌照或许可证,亦
无须获得批准。该条例中唯一对附表3所列物质施以管制的是第3A条。根据该
条的规定,把该等物质输往附表3所指明的11个中、南美洲国家,必须领取牌
照。即使已获发输出牌照,贸易商每次把附表3所列物质输往指明国家时,仍
须申请个别批准。
与该条例附表3所列物质比较,该条例附表2所列物质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举
例而言,凡制造、输入和输出附表2所列物质,一律必须领取牌照,而且在每
次输入或输出前,持牌人还须申请个别批准。
为支持于1998年6月通过以防止化学品原料转作非法用途的联合国决议,政府
当局认为适宜加强管制高锰酸钾,因为高锰酸钾在非法生产可卡因的过程中起
关键作用。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9年6月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NCR 10/1/10
(A) VIII),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该两项命令将由1999年10月2日起实施。
《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
《1999年申诉专员条例(修订附表1)令》(第13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在《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下称"该条例")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而该
条例适用的机构名单中,再加入4间机构,分别为雇员再培训局、香港考试局
、香港康体发展局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议员可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于1999年6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CSO/ADM CR4/3231/92(98)Pt.5),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
《1999年罪犯自新条例(修订附表)令》(第14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下称"该条例")载列该条例所订"订明的
职位"的附表第1部,藉以--
- 废除少年警察职位,因为少年警察学校已于1989年关闭;
- 废除对"惩教署中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第3条委任人选担任的
职位"的提述,而代之以"由按一般纪律人员薪级表受薪的人出任的
惩教署职位",因为由惩教署署长委任的人员,上至高级监督,下
至二级惩教署助理,均不受现有制度涵盖;及
- 在政府飞行服务队中加入新的高级队员或普通队员职位,以便与其
他纪律部门的安排一致。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令某些已3年无被定罪的罪犯改过自新,以防在未经许
可的情况下披露其过往的定罪纪录。不披露保障的法定例外情况之一,是关乎
与某人是否适宜受委担任或续任订明的职位问题有关的程序。因此,第(b)及(c)
段的作用是,不披露保障不会适用于与某人是否适宜受委担任或续任订明的任
何该等职位问题有关的程序。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9年6月4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1/
14/511/84(97)Pt.4),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1999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第141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就个人申请注册为投资代表(只限于在推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时附带提
供关于证券投资的意见),而设立一项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而须缴付的
新费用类别。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发出,而并无注明日期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G6/9/22C(99)),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规则将由1999年8月3日起实施。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142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列明进行选举以选出区议会民选议员的程序。此规例适用于一般选举及
补选。
第II部订定举行投票之前的各选举步骤,包括有关选举登记主任须为首届一般
选举编制和发表选民登记册的规定;总选举事务主任须刊登关于呼吁选举提名
的公告的规定;提名的有效性;及选举代理人的委任。
第III部(第1分部)列明各选举事务主任所须履行的职能,以及列明在投票站或其
附近候选人可作出的事情和其他人被禁止作出的事情。第III部(第2分部)是关于
投票箱、选票及投票程序。
第IV部就与点票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第V部列出关乎选举的文件如何处置。该等文件须按照第83条指明的项目捆扎成
独立密封包裹并交予总选举事务主任保管。该名主任须将该等文件保管6个月。
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则该名主任不得准许任何人查阅该等文件。
第VI部载有与选举有关的杂项条文。
附表1就押后选举订定条文。
附表2载有选票的表格。
附表3载有选举结果公告的表格。
议员可参阅选举事务处于1999年6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注明档案
编号),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规例将由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区议会条例》(1999年第8号)
《区议会(选举呈请)规则》(第143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就为质疑某人获选晋身区议会,而向高等法院提出的选举呈请所关涉的
呈请书的拟备、提交、送达、因呈请而进行的审讯、呈请的撤回及讼费等事宜
,订定条文。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9年6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
C2/15),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9年储稅券(利率)(第4号)公告》(第14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1999年6月7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利率定为年息4.5417%。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