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10/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1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6月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6月9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9年7月7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1999年7月14日)


《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138号法律公告)
《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144号法律公告)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138号法律公告)修订《化学品管
制条例》(第145章) (下称"该条例")附表3,从该附表中废除高锰酸钾一项。

《1999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144号法律公告)修订该条例附表
2,把高锰酸钾加入该附表內。

高锰酸钾是常用化学品,可用作一般的氧化剂和漂白剂,亦为一种提炼可卡
因的必要化学品。目前,高锰酸钾列入该条例附表3內。凡制造、输入、供应
、售卖、管有、贮存或转运附表3所列的物质,均无须领取牌照或许可证,亦
无须获得批准。该条例中唯一对附表3所列物质施以管制的是第3A条。根据该
条的规定,把该等物质输往附表3所指明的11个中、南美洲国家,必须领取牌
照。即使已获发输出牌照,贸易商每次把附表3所列物质输往指明国家时,仍
须申请个别批准。

与该条例附表3所列物质比较,该条例附表2所列物质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举
例而言,凡制造、输入和输出附表2所列物质,一律必须领取牌照,而且在每
次输入或输出前,持牌人还须申请个别批准。

为支持于1998年6月通过以防止化学品原料转作非法用途的联合国决议,政府
当局认为适宜加强管制高锰酸钾,因为高锰酸钾在非法生产可卡因的过程中起
关键作用。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9年6月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NCR 10/1/10
(A) VIII),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该两项命令将由1999年10月2日起实施。

《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
《1999年申诉专员条例(修订附表1)令》(第13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在《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下称"该条例")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而该
条例适用的机构名单中,再加入4间机构,分别为雇员再培训局、香港考试局
、香港康体发展局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议员可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于1999年6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CSO/ADM CR4/3231/92(98)Pt.5),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
《1999年罪犯自新条例(修订附表)令》(第14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下称"该条例")载列该条例所订"订明的
职位"的附表第1部,藉以--

  1. 废除少年警察职位,因为少年警察学校已于1989年关闭;

  2. 废除对"惩教署中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第3条委任人选担任的
    职位"的提述,而代之以"由按一般纪律人员薪级表受薪的人出任的
    惩教署职位",因为由惩教署署长委任的人员,上至高级监督,下
    至二级惩教署助理,均不受现有制度涵盖;及

  3. 在政府飞行服务队中加入新的高级队员或普通队员职位,以便与其
    他纪律部门的安排一致。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令某些已3年无被定罪的罪犯改过自新,以防在未经许
可的情况下披露其过往的定罪纪录。不披露保障的法定例外情况之一,是关乎
与某人是否适宜受委担任或续任订明的职位问题有关的程序。因此,第(b)及(c)
段的作用是,不披露保障不会适用于与某人是否适宜受委担任或续任订明的任
何该等职位问题有关的程序。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9年6月4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1/
14/511/84(97)Pt.4),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1999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第141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就个人申请注册为投资代表(只限于在推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时附带提
供关于证券投资的意见),而设立一项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而须缴付的
新费用类别。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发出,而并无注明日期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G6/9/22C(99)),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规则将由1999年8月3日起实施。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142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列明进行选举以选出区议会民选议员的程序。此规例适用于一般选举及
补选。

第II部订定举行投票之前的各选举步骤,包括有关选举登记主任须为首届一般
选举编制和发表选民登记册的规定;总选举事务主任须刊登关于呼吁选举提名
的公告的规定;提名的有效性;及选举代理人的委任。

第III部(第1分部)列明各选举事务主任所须履行的职能,以及列明在投票站或其
附近候选人可作出的事情和其他人被禁止作出的事情。第III部(第2分部)是关于
投票箱、选票及投票程序。

第IV部就与点票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第V部列出关乎选举的文件如何处置。该等文件须按照第83条指明的项目捆扎成
独立密封包裹并交予总选举事务主任保管。该名主任须将该等文件保管6个月。
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则该名主任不得准许任何人查阅该等文件。

第VI部载有与选举有关的杂项条文。

附表1就押后选举订定条文。

附表2载有选票的表格。

附表3载有选举结果公告的表格。

议员可参阅选举事务处于1999年6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注明档案
编号),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规例将由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区议会条例》(1999年第8号)
《区议会(选举呈请)规则》(第143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就为质疑某人获选晋身区议会,而向高等法院提出的选举呈请所关涉的
呈请书的拟备、提交、送达、因呈请而进行的审讯、呈请的撤回及讼费等事宜
,订定条文。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9年6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
C2/15),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9年储稅券(利率)(第4号)公告》(第14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1999年6月7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利率定为年息4.5417%。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