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11/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1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修订《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下称"该条例")。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律政司在1999年2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LP 5019/6)。

首读日期

3. 1999年3月10日。

背景

4.根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法庭在对法规作出释义时,不应超越某成文法则本身的遣
词用字而诉诸相关的议会资料,以期确定议会的意图。但随著英国上议院在Pepper v
Hart一案([1993] All ER 42)作出判决,该项规则已有所更改。根据该判决,法庭在下列
情况下可参考国会资料:(a)法例有歧义、或语意含糊,或会导致荒谬的情况;(b)用以
释义的材料包括由法令草案倡议人作出的一项或多项陈述(如有需要,亦包括了解该等
陈述及其效果所必需的其他国会资料);及(c)用以释义的陈述意思明确。该判决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亦告适用。

5.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曾就使用外在材料作为法例释义辅助工具的论题进
行研究,并在 1996年2月发出有关的咨询文件。在考虑获咨询人士的意见后,法改
会在1997年3月发表《使用外在材料作为法例释义的辅助工具研究报告书》(下称"报
告书")。报告书提出了多项建议,其中一项是制定法例,把对法例作出释义时使用
外在材料的普通法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则,并相应作出修改。为落实该建议,政府当
局会以澳洲《1901年法令释义法令》第15AB条(在1984年制定)为蓝本,对该条例提
出适当修订。作出上述修订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重要的政策
事宜,在报告书內已有详细论述。

意见

6. 条例草案大致上是要实施报告书的立法建议。

7.该条例原有的第18(1)条将予修订,规定可就任何条例的任何条文加上附注,以显
示该条文所依据的基础从何而来。

8.拟议第19A规定,如任何条例的任何条文有歧义或语意含糊,或该条文按其上下文
理解时,其一般涵义会导致荒谬或不合理的结果,则在对有关条文作出释义时可使
用外在材料(拟议第19A(1)条)。

9.条例草案特别订明9种外在材料(拟议第19A(2)条)。除立法会所有会议过程纪录及
本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外,在任何条例中提述的条约和国际协议,以及外国法
律委员会和相类团体就香港某条文所依据的法例作出的有关报告,均可用作外在材
料。

10.拟议第19A条适用于所有条例,不论该等条例于该条文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
后实施,但该条文任何规定的应用不得减损个人权利及特权。由于该条例不适用于
《基本法》,故此该增订条文亦不适用于《基本法》。

11.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建议订定与拟议第19A条相类的条文时,曾关注到该建议会导
致讼费增加及延长审讯时间。澳洲的经验似乎证明情况并非如此。至于此情况是由
于司法管制奏效,抑或是《1901年法令释义法令》第15AB(3)条(并沒有纳入拟议第
19A条)发挥其效用,则仍未有定论。该法令第15AB(3)条规定,在决定应否考虑任
何外在材料及考虑应给予任何该等材料的分量时,须顾及(i)能够依赖有关条文的一
般涵义作出释义是否可取;及(ii)若并无任何相应得益,有必要避免延长进行法律程
序或其他程序的时间。

公众咨询

12.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法改会曾咨询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司法机构、立法
会,以及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
会议纪录显示,该事务委员会曾在1996年5月6日的会议上讨论法改会就有关论题发
出的咨询文件,但各委员当时不欲就进行有关的法例改革是否可取下任何结论。

13.政府当局曾就条例草案征询大律师公会、律师会、香港大学法律系一位教授和司
法机构政务长的意见,只有大律师公会表示对条例草案有所保留。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4.政府当局曾于1999年1月22日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各委员简介条例草案的內
容。

结论

15.条例草案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建议,当中涉及修改现行的普通法原则。有关做法在
澳洲已有先例,新加坡继而亦仿效。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
案的內容。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技术方面的若干问
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