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20/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12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2月发出的LDT 6035/52/56C 'A'&'B'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3月10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各项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一览表,以及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
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附件B。谨请议员注意,载于附件A的所有条例及
其附属法例均与卫生福利事宜有关。

5.《紧急救援基金条例》(第1103章)第9条赋权紧急救援基金受托人可进行投资
,并可将基金的款项透过库务署署长汇给英联邦代办,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投
资。条例草案建议删除有关把基金款项汇给英联邦代办的部分。本部现正要求
政府当局澄清"英联邦代办"一词实际上的含义,并澄清删除该用语所引起的法
律影响。政府当局至今仍未作覆。议员或会记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
17号)条例草案》亦作出相若的建议,以修订《社会工作训练基金条例》(第1100
章)第11条。本部亦曾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政府当局仍在拟备有关答覆。

6.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
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
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9.除对删除"英联邦代办"一词的提述有疑问之外,本部确信其他的建议修订均属
技术性质,亦不涉及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一些仍未处理的一般原则问题。本部建
议议员可待政府当局就"英联邦代办"一词作覆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3月9日

连附件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影响的
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1.《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第202章)
2.《感化院条例》(第225章)及《感化院条例》(第225章,附属法例)
3.《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第229章)
4.《罪犯感化条例》(第298章)及《罪犯感化条例》(第298章,附属法例)
5.《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
6.《安老院条例》(第459章)
7.《紧急救援基金条例》(第1103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有关用语的建议修订摘要


A. 修订

原有用语建议修订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行政局行政会议
立法局立法会
ColonyHong Kong
Crown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1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大法官法官
地方法院 区域法院
by the Governor at his pleasure
总督随意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酌情

B. 删除

Crown Agents
英联邦代办2

附注

1
《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第229章)第10(3)条 欠下官方的债项。第10条处理就同一宗
交通意外而自援助基金重复支付的款项的追讨。该条规定涉及的款项须"作为欠下官方的债项
追讨"。由于追讨事宜纯粹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责任,因此提议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附表8第2条将对"官方"的提述改为"政府"。

《安老院条例》(第459章)第14(8)条 欠下官方的债项。现时,上诉委员会根据第14(4)(e)条判给社
会福利署署长的金额(就上诉所涉及的诉讼费)属拖欠官方的债项,可在区域法院追讨,而署长被
判令支付的任何款额,则须从政府一般收入拨付。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中,"政
府一般收入"被界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般收入。因此有关的判令属香港政府的事务,故此
,按照第1章附表8第2条,建议将对"官方"的提述修订为对"政府"的提述。

2
《紧急救援基金条例》(第1103章)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