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29/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1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3月5日及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3月10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3月31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
展至1999年4月21日)

《电讯条例》(第106章)
《1999年电讯(修订)规例》(第58号法律公告)


修订规例将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在批给时及批给周年日须缴付的年费调低
。该项服务的顾客所使用的首200个或以下移动电台的费用,由15,000元减
11,000元,而每100个或以下额外移动电台的费用则由7,500元减至5,500元。

议员可参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于1999年3月5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ITBB(CR)7/5/1(99)),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自1990年12月以来,有关
年费均维持不变,而建议的减幅将由1999年5月1日起生效。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1999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5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附表2,在该附表的订明医院及院所的名
单中加入6间院所,并从该名单中删去一间院所。此命令亦更新及更正若干订明
医院及院所的名称。此命令将由1999年4月22日起实施。

根据该条例第22及23条,(a)在订明医院受雇或受延聘配药或供应药物的注册药
剂师或获卫生署署长认可人士,或(b)主管一间订明医院的病房的护士长或总护
士长,均获授权管有及按照注册医生合法地开出并给予的处方供应危险药物。

根据该条例第52(6)条,任何获卫生署署长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可(a)进入、检查
及搜查订明医院;(b)要求出示及检查有关处理危险药物的纪录;及(c)检查任何
危险药物存货。

《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第384章)
《1999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修订附表)令》(第6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在《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第384章,附属法例)的附表中对
国际民航组织技术指令的某些提述,以1999至2000年版取代旧版本。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
《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33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61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3月5日为《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33
号)第6(c)、(d)及(e)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等条文修订《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19条某些词句的定义,以配合在自动
化及机械化结算系统下借用及借出证券的做法。该条例的其余条文已分别于1998
年5月1日及1998年7月1日实施。

《稅务条例》(第112章)
《稅款豁免(1997课稅年度)令》(第62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订立一项豁免,从而规定在1997至98课稅年度根据《稅务条例》(第112
章)应征收的物业稅、薪俸稅或利得稅稅款中的10%款额可免缴付。此命令亦规
定在某人或其配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稅办法接受评稅时豁免款额的计算方法。

订立此命令,旨在落实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3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发表的《财
政预算案演词》中第140及141段所载的建议。议员可参阅库务局发出(并无注
明日期)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 7/2201/98),以了解更多的有关
资料。

此命令自1999年3月10日起实施。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3月较后时间把豁免款
项退回。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