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94/98-99号文件
档号:CB1/PL/FA
1999年3月12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逾期申请成为财经事务委员会委员
目的
本文件旨在征求內务委员会同意,接纳李柱铭议员加入财经事务委员会为委员。
背景
2. 根据《议事规则》第77(4)条,內务委员会决定议员示明加入事务委员会的方式及
示明的时间。而该等由內务委员会决定的安排,亦在《內务守则》第22(b)、(c)、(d)
及第23条內列出,并转载于附录I。根据此等安排,任何议员如沒有在订明的限期前
表明拟加入某事务委员会,将不会获得接纳为该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不过,若议员
以当时身体不适或不在本港为理由,在限期过后才申请加入事务委员会,有关的事
务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接纳其申请。
3.在本年度立法会会期开始时,李柱铭议员告知财经事务委员会主席,由于其私人助
理替他提交的"加入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事宜"的回条上有一处出错,以致其姓名载于经
济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而不是他拟参加的财经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因此,他
寻求事务委员会主席同意,让他加入该事务委员会。
4.经咨询秘书处及查阅《內务守则》的有关条文后,事务委员会主席察悉,他无权接
纳李议员加入成为委员,因为就此事而言,逾期申请成为委员的理由并不在《內务守
则》第23条的范围內。由于內务委员会当时正考虑是否重新界定负责处理与本港经济
体系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的职责,以便著手处理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事项,因此
上述事宜一直暂缓处理,以待內务委员会先行就此方面作出决定。同时,李议员继续
以非委员身份出席财经事务委员会的会议。
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5.财经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3月1日就李议员要求成为该事务委员会委员一事进行商议
。事务委员会认为李议员于1998年7月在"加入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事宜"的回条上的错误
,确实是一项文书上的错误。因此,倘若李议员的要求获得內务委员会通过,事务委
员会同意接纳李议员加入该事务委员会为委员。事务委员会亦同意,接纳李议员逾期
加入为委员一事,不应对事务委员会较早时就主席及副主席人选所作的决定构成任何
影响。換言之,无须因为接纳李议员逾期加入为委员而改选主席或副主席。
6.此外,事务委员会亦认为,內务委员会需要处理每宗不属《內务守则》第23条范围
的逾期申请为委员的个案,是繁复累赘的做法,因此建议应就有关安排在《內务守则》
增订条文,以便考虑议员以其他理由,即除了当时身体不适或不在本港之外的其他理
由,在限期过后才提出加入事务委员会的申请。
咨询意见
7.请议员考虑财经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接纳李柱铭议员加入该事务委员会为委员。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