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67/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1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议员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根据《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而成立的法团的
投资权力作出阐明及进一步的界定。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并无提供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2日。
意见
4.本条例草案是李家祥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5.根据《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以"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lice Ho Miu Ling Nethersole Hospital"命名的法团有权将款
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
证券,以及保证的按揭。
6.条例草案旨在阐明及进一步界定投资权力,以容许有关法团将款项投资于任
何土地、建筑物及任何债权证、股额等,以及投资于任何土地和建筑物的按揭
。
7.为符合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0条的规定,条例草案已加入一项条文,以保
留政府等各方面的权利。鉴于立法会对《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
保留条文所作的决定,该条条文已予以修订,以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享有的权利。为与此项修订一致,李家祥议员
会对条例草案的保留条文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随文附上该项
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的文本。
公众咨询
8.并无进行任何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并无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0.在提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后,本部信纳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
方面均无问题。除非议员另有意见,否则可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