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67/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1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议员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根据《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而成立的法团的
投资权力作出阐明及进一步的界定。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并无提供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2日。

意见

4.本条例草案是李家祥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5.根据《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以"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lice Ho Miu Ling Nethersole Hospital"命名的法团有权将款
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
证券,以及保证的按揭。

6.条例草案旨在阐明及进一步界定投资权力,以容许有关法团将款项投资于任
何土地、建筑物及任何债权证、股额等,以及投资于任何土地和建筑物的按揭


7.为符合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0条的规定,条例草案已加入一项条文,以保
留政府等各方面的权利。鉴于立法会对《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
保留条文所作的决定,该条条文已予以修订,以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享有的权利。为与此项修订一致,李家祥议员
会对条例草案的保留条文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随文附上该项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的文本。

公众咨询

8.并无进行任何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并无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0.在提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后,本部信纳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
方面均无问题。除非议员另有意见,否则可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