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84/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1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于1999年1月8日就上述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
交报告(立法会LS77/98-99号文件)。该报告的
附件A及B现随附于后,方便议员
参考。
2.內务委员会当时同意待研究《1998年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
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才对本条例草案
作出考虑。
3.立法会已分别在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31日通过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在
该两条条例草案获通过前,政府当局同意有关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即就转
授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而言,作为获转授权力者的"总督"应予适应化修改为"行
政长官",而非该两条条例草案建议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府当局已相
应就该两条条例草案提出意思如此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本条例草案亦有一项建议,在相类情况下把"总督"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政府当局现建议就本条例草案提出同样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
修正
案拟本亦随附于后,以供参阅。
5.除非议员另有意见,否则按上述建议修正的条例草案应可恢复进行二读辩论
。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