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37/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16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此条例草案旨在综合和修订有关本地船只的法律,尤其是关于改善本地船只的
安全、管制及规管等事宜。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3月16日发出的ECON 4/3231/88(99) Pt.19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见

4.此条例草案旨在管制本地船只,所涵盖事项的范围十分广泛。条例草案中有
不少条文是取自《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条例草案共分为15部。第
I部是导言,而条例草案第2条则载述有关用语的定义。"本地船只"被界定为包括
5类船只。首4类船只基本上是《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25条所述的船只(即定
义內的(a)、(b)、(c)及(d)段)。第五类(即定义內的(e)段)是新增的船只类别,所指
的是"任何并非属(a)、(b)、(c)或(d)段所提述船只的船只,而有第89(2)条所提述
的许可证就该船只有效"。拟议的第89(2)条订明,经济局局长可订立规例,以规
定处长可就任何船只发出许可证,以便该船只可进入或停留在香港水域內。局长
拟为定期在香港水域內往来航行的內地沿岸和內河船只签发许可证。因此,除有
豁免条文外,此条例草案的条文将适用于"本地船只"的定义(e)段所述的船只。

5.第II部为设立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下称"咨委会")的事宜作出规定,以便咨委
会就任何有关执行处长在此条例草案下的职能的事宜向海事处处长提供意见。

6.第III部赋权处长就此条例草案所订的规定提供实务指引而核准工作守则。在
根据此条例草案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有人被指称违反工作守则的条文,而该
条文是与此条例草案所订立的规定有关的,将可获接纳为证据。

7.第IV部是关于本地船只领取证明书及领牌事宜。如有关的本地船只并未领有
证明书,则该船只的船东、该船东的代理人及该船只的船长即属犯罪,一经定
罪,可各处罚款不超过25,000元及监禁1年。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必须领牌
。沒有领牌的本地船只不得运载乘客。此外,本部不适用于某些类别的船只,
例如:来自香港以外地方的游乐船只、已领牌的住家船只及"本地船只"的定义
(e)段所提述的本地船只。

8.第V部就有关本地船只上的船长、轮机操作员及游乐船只操作人的考试及发
出证明书事宜,以及会导致他们的本地合格证明书被暂时吊销或取消的情况
及程序,订定条文。此等本地合格证明书只可在经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委
任的人就取消证明书事宜进行研讯后才可取消。此外,条例草案第19条亦规
定可重新聆讯所研讯的事宜及对研讯提出上诉。

9.第VI部与航行安全有关。处长可为安全起见,禁止船只进入香港水域的任何
范围。第VII部是关于港口设施。第VIII部就修理本地船只、拆卸本地船只及处
理货物等事宜订定条文。第IX部是关于污染的问题,而第X部则规定处长可根
据所指明的理由,扣押、移走与扣留船只。船只的船东、船东的代理人或船长
均有责任报告碰撞及火警等事故(第XI部)。

10.第XII部列明获授权人员及调查人员的权力。获授权人员可截停及搜查船只
。第XIII部就处长的一般权力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64条赋权处长拒绝允许某
本地船只进入或离开香港水域。如处长认为任何人正违反此条例草案的规定,
可向该人送达敦促改善通知书(条例草案第73条)。第XIV部载有关于证据及罪
行方面的条文。

11.第XV部载述杂项条文,包括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就针对处长作出的
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财政司司长可藉规例订明关于费用的规例;
经济局局长获赋权根据此条例草案订立多项规例(条例草案第89条)。值得注意
的是,他可就船只的分类制度订立规例(目前的11类本地船只会划分为4个新类
别,请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他可订明本地船只须购买保险,以及
订明新订4类船只各自的安全标准,并就船只上的货物堆装及稳固、废置船只
的管制及住家船只的管制、使用和领牌等事宜订立规例。任何根据本条订立的
的规例,可订明各项罪行,并可订定判处不超过100,000元罚款及刑期不超过
2年的监禁。其他一些有关的条例亦予以相应修订。

公众咨询

12.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是按照1989年4月发表
的《本地船只检讨》咨询文件而拟备,并已根据公众的意见作出修订。当局亦
已充分咨询临时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该会于1991年成立,成员包括本
地航运界所有主要行业的代表。该会对各项建议表示支持。此外,秘书处接获
港九电船拖轮商会有限公司1999年3月25日的意见书,并已将该份意见书送交
议员参阅(CP1231/98-99)。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3.政府当局已于1998年9月向经济事务委员会提交ECON 4/3231/88 VI号文件
,供议员参阅。

结论

14.法律事务部仍在详细研究此条例草案。秘书处已接获有关的意见书。由于此
条例草案对本地船只产生多方面的影响,现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
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