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0/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16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证券条例》(第333章),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1. 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注册;及

  2. 规管在香港进行且关乎上市证券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运作;

并就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财经事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U B49/99)。

首读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背景资料

4.由非证券交易商进行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现时不受当局监管。亚洲金融风
暴导致多间从事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公司倒闭后,由于缺乏监管而引致的问
题因而变得明显。作为政策上的回应,政府于1997年12月成立了一个跨机构工
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监管由与证券交易商有联系的财务公司所提
供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来自财经事务局、香港金融
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注册处及律政司
的代表。

5.工作小组完成有关研究,并于1998年5月初发出咨询文件,就其建议咨询公
众。公众咨询期已于1998年7月8日结束。工作小组考虑所接获的意见后,修
订了所提出的建议。工作小组建议设立的新监管制度涉及以下4个主要范围:

  1. 在《证券条例》订定注册要求;

  2. 对财政资源作审慎规定;

  3. 加强对客戶资产的保障;及

  4. 设定业务运作标准。

议员如欲知悉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意见

6.该条例草案旨在为规管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新监管制度订定法律框架。下
文概述该条例草案中较重要的条文。

《证券条例》的注册要求

7.在《证券条例》中加入新的第XA部,该部有9个分部,包括证券保证金融资
人的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处理、与非注册融资人订立的合约、会计纪
录、信托帐戶及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的审计。

8.在建议的修订实施后,除注册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外,任何人不得经营证券
保证金融资业务或显示自己是经营上述业务的人(拟议第121C条)。注册事宜须
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办理。注册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下称"注册融资人")必须是一间公司,以及该公司除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外
,并无经营任何其他业务。此外,只有年满18岁的自然人方有资格注册为证券
保证金融资人代表(下称"注册代表") (拟议第121E条)。

9.除非注册融资人有至少1名董事获证监会予以核准,否则该融资人不得合法地
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拟议第121I条)。

10.证监会必须拒绝有关注册申请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申请人不能令证监会信
纳他是可获得批准注册的适当人选(拟议第121G及121H条)。

11.在符合监察委员会规则所订明的条件及限制的情况下,或在注册持续有效的
任何时间內,符合证监会所施加的条件及限制的情况下(拟议第121J条),每名
成功的申请人将会获发一份注册证明书(拟议第121M条)。注册融资人或注册代
表的姓名或名称将会每年刊登于宪报(拟议第121P条)。

12.证监会有权撤销或暂时吊销注册融资人或注册代表的注册(拟议第121R及121T
条)。证监会亦具有广泛权力,就注册融资人及其高级人员或注册代表的任何失
当行为及相关事项作出查讯(拟议第121S及121U条)。

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运作

13.任何注册融资人在订立以下任何交易后,必须于下一个营业日之內给予其每
名客戶一份帐戶结单:

  1. 由该客戶存放或提取或由他人代该客戶存放或提取证券抵押品或款
    项;

  2. 处置该客戶的任何证券抵押品;

  3. 调整向该客戶提供财务通融所根据的条款;

  4. 将收入记入该客戶帐目的贷方或从该客戶帐目扣除收费(拟议第121Y
    条)。

帐戶结单必须包括拟议第121Y(3)条所指明的资料,并须备存两年。

14.任何注册融资人必须在每个公历月终结后的7个营业日內,给予其每名客戶
一份该月的帐戶结单(拟议第121Y(4)条)。该帐戶结单应包括拟议第121Y(5)条
所指明的资料,并须备存6年。注册融资人须在客戶提出要求时,向该客戶提
供此等帐戶结单,或在证监会作出指示时,备有此等帐戶结单以供查阅(拟议
第121Z条)。

会计纪录

15.任何注册融资人必须遵守拟议第121AI条的规定,备存会计纪录;并须遵守
拟议第121AK条的规定,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4个月內,将该年度的财务报告
表连同其核数师报告提交证监会。

信托帐戶

16.任何注册融资人必须在收取有关款项后4个营业日內,将属于客戶的所有款
项存入在任何持牌银行开立并如此标明的信托帐戶(拟议第121AM及121AO条)


保障客戶的资产

17.任何注册融资人可:

  1. 将客戶的证券作为对该注册融资人提供财务通融的抵押品而存放于
    任何认可财务机构或任何注册交易商;或

  2. 处置该等证券,以便(i)履行该客戶维持所协定的保证金水平的义务
    或(ii)履行该客戶付还由该注册融资人所提供的财务通融的法律责任,

但该注册融资人只可在获得该客戶的书面授权下或在监察委员会规则准许的情
况下方可采取上述行动。有关授权只在该项授权指明其有效期间的情况下方具
有效力。该项授权在指明的期间或在给予授权的12个月內(两者以较短者为准)
一直有效,并可以书面方式延续,每次延续不得超逾12个月(拟议第121AA条)。

18.任何注册融资人如察觉或理应察觉其不能遵守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条例》(第24章)所订立的《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必须通知证监会。任
何注册融资人亦必须停止提供进一步的财务通融,但为履行在该注册融资人察
觉上述或有事项之前已订立的任何协议而提供进一步的财务通融则属例外(拟议
第121AB条)。

审计要求

19.每名注册融资人必须委任一名核数师以审计该注册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
纪录(拟议第121AT条)。为此委任的核数师有法定责任,必须在他认为有下述情
况时,报告有关事项:亦即他认为有不利及关键性影响该注册融资人的财务状
况,或构成违反拟议第121AA或121AI条、第6分部或《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
的事项,或在他就该注册融资人的周年财务报表而作出的报告中,所包括或拟
包括的任何保留事项或不利陈述(拟议第121AW条)。

19.每名注册融资人必须委任一名核数师以审计该注册融资人的会计纪录及其他
纪录(拟议第121AT条)。为此委任的核数师有法定责任,必须在他认为有下述情
况时,报告有关事项:亦即他认为有不利及关键性影响该注册融资人的财务状
况,或构成违反拟议第121AA或121AI条、第6分部或《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
的事项,或在他就该注册融资人的周年财务报表而作出的报告中,所包括或拟
包括的任何保留事项或不利陈述(拟议第121AW条)。
与非注册融资人订立的合约

20.任何已与非注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下称"非注册融资人")订立合约的客戶,
在察觉令他有权发出撤销合约的通知的事实后28天內,有权给予该非注册融资
人通知以撤销该合约;或在合理期间內向法院申请颁布命令,以更改该合约或
藉以尽可能使该客戶所处的境况近似犹如该客戶已因该非注册融资人的失实陈
述而有效地撤销有关合约一样(拟议第121AD及121AF条)。无论上述通知或法
院命令均不得损害并不知悉令该客戶有权发出该通知的有关事实,且已付出有
值代价的真诚买方的任何财产的权利或权益。

21.任何客戶在根据拟议第121AD条发出撤销通知后,倘该通知有效则该客戶或
该非注册融资人可以,或倘该通知无效则该客戶亦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布分别
于拟议第121AE及121AG条载述的适当命令。第4分部的条文并不影响关于失
实陈述的法定或普通法法律规则(拟议第121AH条)。

相应修订

22.对《证券条例》的相应修订包括以下3类:

  1. 对《证券条例》第2(1)条所载定义作出增补以纳入该条例草案所订
    定的新条文;

  2. 增补以下3方面的实质条文:关于注册交易商对其客戶的职责、赋
    权证监会订立监察委员会规则,以及行政长官有权订立规例,规定
    违反监察委员会规则即属犯罪;及

  3. 纯粹技术上的修订,使词句及字眼的使用贯彻一致。

实质条文

23.《证券条例》现行第77及81条将予以废除,而代以新订的条文,此等条文
连同新订的第75A、81A及81B条,均为对注册交易商施加的条文,是关于交
易商须履行职责向其客戶提供帐戶结单,以及在处置证券方面及处置证券抵押
品方面的限制。此等条文与该等适用于注册融资人的条文相类似。

24.《证券条例》现行第146及146A条将予以废除,而代以新订的第146条,该
条赋权证监会订立规则,就现行第146及146A条所涵盖的事项作出规定。根据
新订的第146条所订立的规则名为监察委员会规则,据财经事务局的意见,是
附属法例。此等规则须经立法会审议。业已订立的规则将继续作为监察委员会
规则及维持有效。

25.将会新订立第146A条,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规例,规定违反
监察委员会规则某指明条文即属犯罪,会被施加所订明的罚则。现行的规例将
继续视为根据第146A条订立的规例及维持有效。

其他相应修订

26.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放债人条例》(第163章)
、《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及《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的相应修订
,主要是技术上的修订。

公众咨询

27.就建议的证券保证金融资监管制度进行的公众咨询为期两个月,已于1998年
7月8日结束。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公众的反应普遍支持将证券保证金
融资纳入受证监会监察的范围,而他们就某些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已在有关建
议定案前予以考虑。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28.政府当局已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1999年1月7日的会议席上,向该事务
委员会的委员概述所建议监管制度的资料。

建议

29.由于该条例草案旨在为规管香港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订定法律框架,将会
对香港作为财经服务中心的日后发展有重要影响,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
,详细研究该条例草案在政策及法律方面的事宜。法律事务部现正就该条例草
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若干问题,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