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2/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1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由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9年3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和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
,分别载于附件AB。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载列的条例及附属法例均和环境
事宜有关。

5.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各项建议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
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
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并未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本部信纳所有建议修订均属技术性质的修改。如议员并无其他意见,条例草
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4月1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影响的
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1.《林区及郊区条例》(第96章)
2.《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
3.《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及《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第208章
,附属法例)
4.《油污处理(土地使用及征用)条例》(第247章)
5.《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
6.《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第450章)
7.《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
8.《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第466章)
9.《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
10.《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附注:

1.当局按照《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1999年第13号)所订原则作出此项修订,即
凡条文关乎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即使有《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关用词亦不会被适
应化修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2.《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18(2)及19(1)条关乎对官方提起的法律程序及向官方申索补偿
的权利。

3.此项修订旨在纠正《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第208章,附属法例)第8(2)条一项排印上的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