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3/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1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1. 撤销当红色暴雨警告生效时必须将司法程序延期的规定;

  2. 精简各审裁处、裁判法院及死因裁判法院暂时委任司法人员的机制
    ,并赋权作出上述有关委任;及

  3. 附件II所载的各项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技术性修订。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在1999年3月发出的CSO/ADM CR 3/3221/98(99)号
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见

暴雨警告期间的司法程序


4.《司法程序(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第62章)第5(1)(a)(ii)条将予修订,
藉以规定就该条例而言,暴雨警告只会在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的报告发出时才开
始生效。在作出修订前,暴雨警告在红色暴雨警告讯号的报告发出时便开始生
效。在作出修订后,司法程序只会在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时才会延期。在该
条例第2(1)条中"暴雨警告"的定义,亦会相应予以修订。

暂时性质的司法委任

5.条例草案建议在《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及《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增订新条文,赋权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暂时性质的委任。《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
4A条亦予以修订,以便与上述各项新条文的规定相符。

6.上述各项新条文的措辞大致相若,以规定 --

  1.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有权作出及终止任何暂时性质的委任;

  2. 暂委司法人员具有的司法管辖权和特权,以及须执行的职责;及

  3. 赋权每位暂委司法人员完成在紧接其委任届满或被终止前所负责
    审理的案件。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7.由于作出上文第5段所载的修订,故此《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附表3第
II部须予相应修订,加入暂委司法人员的职称,即a)劳资审裁处暂委审裁官;b)
暂委裁判官;c)小额钱债审裁处暂委审裁官;d)土地审裁处暂委成员;及e)暂委
死因裁判官。

杂项修订

8.条例草案建议的杂项修订均属技术性修改,并载于 附件I的列表內。

公众咨询

9.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政府当局曾咨询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
。律师会对条例草案并无意见。大律师公会则提出了若干建议,藉以使各条例
的规定一致。政府当局已在条例草案內适当地采纳大律师公会所提的某些意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曾在1999年2月25日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委员简介有关的立
法建议。

结论

11.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视乎议员的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
进行二读。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4月12日


附件II

建议修订的条例及附属法例


  1. 《陪审团条例》(第3章)

  2.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

  3.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4. 《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

  5.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

  6. 《尸体剖验场地令》(第504章,附属法例)

  7. 《死因裁判官(表格)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

  8.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规例》(第525章,附属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