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3/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1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撤销当红色暴雨警告生效时必须将司法程序延期的规定;
- 精简各审裁处、裁判法院及死因裁判法院暂时委任司法人员的机制
,并赋权作出上述有关委任;及
- 对附件II所载的各项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技术性修订。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在1999年3月发出的CSO/ADM CR 3/3221/98(99)号
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见
暴雨警告期间的司法程序
4.《司法程序(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第62章)第5(1)(a)(ii)条将予修订,
藉以规定就该条例而言,暴雨警告只会在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的报告发出时才开
始生效。在作出修订前,暴雨警告在红色暴雨警告讯号的报告发出时便开始生
效。在作出修订后,司法程序只会在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时才会延期。在该
条例第2(1)条中"暴雨警告"的定义,亦会相应予以修订。
暂时性质的司法委任
5.条例草案建议在《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及《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增订新条文,赋权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暂时性质的委任。《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
4A条亦予以修订,以便与上述各项新条文的规定相符。
6.上述各项新条文的措辞大致相若,以规定 --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有权作出及终止任何暂时性质的委任;
- 暂委司法人员具有的司法管辖权和特权,以及须执行的职责;及
- 赋权每位暂委司法人员完成在紧接其委任届满或被终止前所负责
审理的案件。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7.由于作出上文第5段所载的修订,故此《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附表3第
II部须予相应修订,加入暂委司法人员的职称,即a)劳资审裁处暂委审裁官;b)
暂委裁判官;c)小额钱债审裁处暂委审裁官;d)土地审裁处暂委成员;及e)暂委
死因裁判官。
杂项修订
8.条例草案建议的杂项修订均属技术性修改,并载于
附件I的列表內。
公众咨询
9.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政府当局曾咨询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
。律师会对条例草案并无意见。大律师公会则提出了若干建议,藉以使各条例
的规定一致。政府当局已在条例草案內适当地采纳大律师公会所提的某些意见
。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曾在1999年2月25日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委员简介有关的立
法建议。
结论
11.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视乎议员的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
进行二读。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4月12日
附件II
建议修订的条例及附属法例
- 《陪审团条例》(第3章)
-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
-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 《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
-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
- 《尸体剖验场地令》(第504章,附属法例)
- 《死因裁判官(表格)规则》(第504章,附属法例)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规例》(第525章,附属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