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8/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1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3月2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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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4月28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
展至19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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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
《1999年路线表(城巴有限公司)令》(第78号法律公告)
《1999年路线表(大屿山北部及赤𫚭角机场)(城巴有限公司)令》(第79号法律公告)
《1999年路线表(九龙巴士公司)令》(第80号法律公告)
《1999年路线表(龙运巴士有限公司)令》(第81号法律公告)
《1999年路线表(新大屿山巴士公司)令》(第82号法律公告)
《1999年路线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令》(第83号法律公告)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下称"该条例")第5(1)条,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可向注册的公司批予权利,以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命令指明的路
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新大屿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城巴有限公司、龙运巴
士有限公司(前称龙运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第一巴
士服务有限公司的现行路线表令,已分别于1997年1月、1996年10月和1997年
3月、1996年10月、1997年7月及1998年3月获得批准。当局自此曾作出多项暂
时的路线更改安排,以配合不时转变的情况。该条例第15(1)条规定,运输署署
长在咨询专营巴士公司后,可要求该等公司作出暂时性的路线更改安排。该等
更改安排的有效期最长可达24个月。该等更改安排只有纳入路线表令內,才不
受该24个月期限规限。
此6项命令(第78至83号法律公告)取代先前订立的各有关命令,以更新专营巴士
公司的巴士行车路线表。
议员可参阅运输局于1999年3月2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RAN
2/04/115 (99) Pt.1),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6项命令将于1999年5月8日起实施。
《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
《1999年电影检查(修订)规例》(第84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修订主体规例,以反映《电影检查(修订)条例》(1999年第9号)(下称
"修订条例")所载的主要修改。
修订规例第2至5条及第8条修订主体规例,以电影检查监督(下称"监督")决定及
制定为施行《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下称"该条例")所需的表格的权力,取
代对附表1所指明各种表格的提述。
修订规例第6条修订主体规例,使市民可通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而非政务司
司长,向审核委员会提出对监督或检查员所作决定加以审核的要求。
修订规例第7及9条订明监督根据该条例第9(3)、15B(4)(b)或15K(5)条发出证明
书或作出批准(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检查员根据该条例第10(5)条作出决定的
法定时限。
议员可参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于1999年3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ITBB(CR) 8/61 (99) Pt.4),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议员亦可察悉,与修
订规例相同的修订规例初稿已获《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
阅,而该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并无对修订规例初稿提出任何问题。
修订规例将于指定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起实施,而据上述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所述,该日期将为1999年6月17日。
《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1999年商船(安全)(运载货物)(修订)规例》(第85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旨在修订《商船(安全)(运载货物)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以实施
最近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作出的修订。该等修订在改善装载和
卸下散装货物时的安全方面作出规定,以及就货物于运载货物的船舶上的稳固
方面附加规定。
在散装货物方面,《商船(安全)(运载货物)规例》新增的第8A条(该规例第5条)规
定海运站拥有人须委任一名码头代表,负责船舶装载及卸下货物的操作事宜。该
条文又规定拥有人须委任另一名人士取代离任的码头代表(新增的第8A(2)条)。拥
有人如未能作出此举,即属犯罪。必须符合此项在码头代表出现空缺时随即委任
另一人接任的规定,似乎既不公平,又不切实际。然而,政府当局回应法律事务
部的查询时表示,海事处处长已就此事与所有4个散装货物码头进行商讨,并获
各码头营运商确认,在遵守新增的第8A(2)条方面并无任何实际困难。当有码头
代表空缺时,可即时作出委任。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2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SB 7627/45
(98)XV),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证券条例》(第333章)
《1999年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合伙及代表)(修订)规则》(第86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修订主体规则第15条,使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认可结算所就香港证券
进行的证券借贷活动。
主体规则第15条规定,交易商不得成为证券借贷的一方,除非其先与证券借贷
的另一方订立书面协议,而该书面协议:
- 规定借用人须就所借用的证券向借出人存放高于该等证券市值的抵
押品;
- 规定双方须每日评估所借用证券及借用人所存放抵押品的价值;
- 订明每一方均有权终止借用证券的情况;及
- 订明如另一方失责,则每一方具有的权利和法律责任。
鉴于须对未能在T+2日完结前完成交付的未交收持仓严格执行强制补购,营运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建
议设立强制性证券借贷机制。根据该机制,凡卖方无法在T+2履行其证券交付
责任,香港结算便会以主事人身份借入证券交付买方。如沒有该强制性证券借
贷机制,在卖方失责的情况下,买方便须等到T+3至T+5才获交付证券。然而,
根据建议,香港结算作为强制性证券借贷交易中的借用人,不会向证券借出
存放抵押品,因为借出人未必能够在强制性证券借贷交易完成后将抵押品交
还香港结算,因而构成风险。此外,根据建议,香港结算及借出证券的经纪
亦无须订立任何书面协议,因为两者的关系将由现行规则及程序规管。
议员可参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1999年3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并无注明档案号码),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修订规则将于1999年4月23日起实施。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1997年第82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8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5月3日为《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 (1997年第82号)(下
称"修订条例")第2至4、9、13及20至23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就香港护
士管理局(下称"管理局")的组成及卫生福利局局长和管理局订立规例的权力,作
出规定。修订条例的其他条文仍未实施。
《1999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1999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1999年第38号法律公
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8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3月26日为《1999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
告》(1999年第38号法律公告)(下称"修订附表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附表
公告修订《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的附表,以实施于1997年6月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载濒危物种所作的更改。
《1999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
《〈1999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1999年第39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8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3月30日为《1999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1999年第39
号法律公告)(下称"修订规则")第2条(关乎在中国內地送达令状)及第4条(关乎在香
港送达来自中国內地的司法文件)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规则其他条文已经实施
。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4月7日
LS/S/37/98-99
2869 9468
2877 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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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文件
图文传真号码:2523 0030
总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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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环
交易广场
第2座38楼
经济局
经济局助理局长7
李本滢先生
李先生:
《1999年商船(安全)(运载货物)(修订)规例》
(1999年第85号法律公告)
本人曾与阁下谈及关于《1999年商船(安全)(运载货物)(修订)规例》新建议的
第8A(2)条的实施事宜。本人察觉的问题是,该条文规定码头拥有人等须委任
另一名人士接替离任的码头代表,但并沒有明确说明须在何时填补该职位空
缺。是否在紧接离任码头代表的委任终止之后或在其委任终止后的一段合理
时间內?请以书面覆实码头拥有人等在遵守新的第8A(2)条时,会否遇到任何
法律上或实际的困难。
为方便本部就此事项向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于1999年4月16日举行的会议作出
报告,请于1999年4月12日或该日前以中英文示覆。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