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52/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4月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4月21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5月19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9年5月26日)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
《1999年规限获准进入立法局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修订)指令》
(第91号法律公告)


《规限获准进入立法局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382章,附属法例)
第10条已予修订,废除该条第(2)款,以及相应废除在第(1)款中对第(2)款的提述
。在立法会大楼內现时不准吸烟。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9年储稅券(利率)(第2号)公告》(第92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1999年4月7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定为年息5.2083%。《
储稅券(利率)(综合)公告》(第289章,附属法例)的附表已作出相应修订。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