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4/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工商局在1999年5月发出的TIBCR 43/18/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所载各项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表载于
附件A,条例草案建议修订的
摘要载于
附件B。进行适应化修改的条例共有16条,主要与工商事务及工业机
构有关。拟议的修订均属用语的修改,符合载于"法律适应化计划指导原则及指
示辞汇"的各项原则,亦符合根据法律适应化计划提交的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
在过往所作出的决定。
5.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在1997
年7月1日及该日后,所有法例的诠释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
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就若干技术性问题作出澄清。一俟有关问题获得
澄清,法律事务部将提交进一步报告。在现阶段或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17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 《货币兌換商条例》(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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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度量衡条例》(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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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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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2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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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进制条例》(第2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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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储备商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2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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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第3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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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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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说明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3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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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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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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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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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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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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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大规模毀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第5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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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第11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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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有关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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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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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 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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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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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合约 | 获豁免的供应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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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领域 | 不同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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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 | 香港以外的某个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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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国 | 目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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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会同行政局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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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1 |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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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2 |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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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 |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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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在《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209章)英文本的释义一条中,该公司"总裁"一词的英文为
"Chief Executive"。因此,为避免产生混淆,"Governor"一词修改为"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31条(亦即附表4第9项)述明,公司并非官方的雇员。政府当局
建议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法律事务部已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目前正在等待当局
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