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4/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工商局在1999年5月发出的TIBCR 43/18/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所载各项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表载于附件A,条例草案建议修订的
摘要载于附件B。进行适应化修改的条例共有16条,主要与工商事务及工业机
构有关。拟议的修订均属用语的修改,符合载于"法律适应化计划指导原则及指
示辞汇"的各项原则,亦符合根据法律适应化计划提交的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
在过往所作出的决定。

5.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在1997
年7月1日及该日后,所有法例的诠释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
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就若干技术性问题作出澄清。一俟有关问题获得
澄清,法律事务部将提交进一步报告。在现阶段或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17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货币兌換商条例》(第34章)
2.《度量衡条例》(第68章)
3.《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4.《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209章)
5.《十进制条例》(第214章)
6.《储备商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296章)
7.《香港工业总会条例》(第321章)
8.《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第324章)
9.《商品说明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362章)
10.《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
11.《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
12.《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
13.《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
14.《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
15.《大规模毀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第526章)
16.《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第111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有关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建议修订
总督行政长官
总监关长
立法局立法会
国际供应合约获豁免的供应合约
不同国家领域不同国家或地区
其他国家香港以外的某个司法管辖区
目的国目的国家或地区
总督会同行政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Governor 1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官方 2国家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所享有


注:

1.在《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209章)英文本的释义一条中,该公司"总裁"一词的英文为
"Chief Executive"。因此,为避免产生混淆,"Governor"一词修改为"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第31条(亦即附表4第9项)述明,公司并非官方的雇员。政府当局
建议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法律事务部已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目前正在等待当局
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