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5/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工商局在1999年5月发出的TIBCR 43/18/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见

4.条例草案旨在对7条与贸易有关的条例作出适应化修改,见附件A。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的摘要载于附件B,其中颇多用语与出口及国际贸易有关。"海外国家"
等用语修改为"香港以外地方"。在《进出口(登记)规例》第2条(即附表2第33(c)
项)中,加入"区域航线"的新定义,指来往香港及中国另一地方的航线,而"国际
航线"则指来往香港及另一国家的地方的航线。

5.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在1997
年7月1日及该日后,所有法例的诠释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
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在草拟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消费
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中,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的原因(请参阅附件B
注2)。以往的法案委员会未有讨论此问题,议员或可决定成立法案委员会进行
讨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17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货品售卖条例》(第26章)
2.《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第60章)
3.《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
4.《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
5.《保护贸易权益条例》(第471章)
6.《香港贸易发展局条例》(第1114章)
7.《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第1115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有关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建议修订
总督行政长官
the ColonyHong Kong
总监关长
立法局立法会
官方 1政府
总督会同行政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往外地往香港以外地方
官方 2国家
法院法庭
国家地方
海外国家香港以外地方
海外贸易 与香港以外的地方的贸易
香港及海外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
与香港以外国家与香港以外地方


注:

1.在《进出口条例》第13(3)条及27(6)条(即附表2第12及20项),"官方"一词主要与沒收物品归
官方所有有关,而在《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即附表2第41项),"官方"一词则与拖欠官
方的民事债项有关。以往有关法律适应化的法案委员会已通过把此等情况下的"官方"一词
修改为"政府"。

2.《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17条(即附表3第9项)述明,消费者委员会并非官方的雇员或代理
人,亦不享有官方的任何地位、豁免权或特权。政府当局建议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
。法律事务部已要求政府当局解释该项修改的理由。请参阅附件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