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7/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9年5月5日发出的S/F(24) to HAB/CR/1/19/45 Pt 2号
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以及条例草案內各项建议修订的摘
要,分别载于附件AB。谨请议员注意,建议对附件A所载的条例及附属法例
作出的修订,主要与若干用语上的更改有关,例如对"the Colony"、"总督"、"
立法局"及"行政局"的提述,分别以"Hong Kong"、"行政长官"、"立法会"及"行
政会议"取代。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不会
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建议的修订主要是用语上的更改,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沒有问题。本部建议
议员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5月18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新界条例》(第97章)
2.《赌博条例》(第148章)
3.《文武庙条例》(第154章)
4.《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及其附属法例
5.《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第268章)及其附属法例
6.《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
7.《旅馆业条例》(第349章)
8.《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376章)
9.《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10.《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
11.《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修订摘要

A. 修订

原来用词建议修订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行政局行政会议
立法局立法会
ColonyHong Kong
Crown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1
It shall be lawful for the Governor,
with the advic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by an Ordinance to be
passed for that purpose to repeal
this Ordinance.
总督在参照立法局的意见下,可藉
着为废除本条例而通过的条例,废
除本条例。
It shall be lawful for the Government
to introduce a bill in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for the purpose of repealing
this Ordinance.
政府可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以废除本条例。2
The rights of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
承人的权利 ...
The rights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
享有的权利3
appointed day
指定日期
"appointed day" (指定日期) means
7 October 1971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指4
1971年10月7日
地方法院区域法院


B. 删除用语

1. of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经由总督会同行政局5

2.The Governor may by notice in the Gazette appoint a day to be the appointed
da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为施行本条例,总督可藉宪报公告,定出某日为指定日期6

3. By repealing "Royal" before "Hong Kong Jockey Club"
废除"香港赛马会"之前的"英皇御准" 7

注:

1

《赌博条例》(第148章)第26条(附表2第1项) --
此条文关乎把用于非法赌博活动的金钱、赌博设备或其他非属不动产的财产沒收归官方的法
律程序。

《文武庙条例》(第154章)第7条(附表3第6项) --
此条文关乎在废除条例时财产归属官方的规定。

《旅馆业条例》(第349章)第15(9)条(附表7第2项) --
此条文关乎上诉委员会就上诉所涉及的诉讼费定给旅馆业监督的金额,规定有关款额作为拖
欠官方的债项而可予追讨。

《旅馆业条例》第20(2)(b)条(附表7第4项) --
此条文关乎为执行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院命令而进行的工程所涉及的开支,可作为拖欠官方
的债项由民政事务局局长追讨。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376章) 第15(9)条(附表8第2项) --
此条文关乎上诉委员会就上诉所涉及的诉讼费定给民政事务局局长的金额,规定有关款额作
为拖欠官方的债项而可予追讨。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0(2)(b)条(附表8第4项) --
此条文关乎为执行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院命令而进行的工程所涉及的开支,可作为拖欠官方
的债项由民政事务局局长追讨。

《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第25(5)条(附表10第1项) --
此条文关乎工程的费用可作为欠官方的债项由床位寓所监督讨回。

2

《文武庙条例》第6条(附表3第5项) --
根据《英皇制诰》第VII(1)条,总督可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制定法律。《基本法》中
并无类似的规定。条例草案对《文武庙条例》內一项相同的条文作相应的修订,废除"总督须
在向立法局提交上述条例"的提述,而代以"政府须在向立法会提交上述条例草案"的提述。

3

《文武庙条例》第8条(附表3第7项)。

4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第2条(附表4第1(a)项) --
"指定日期"的定义指总督为施行该条例而根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第3条订明,为施行该条例
,总督可藉宪报公告,定出某日为指定日期。总督确已藉宪报公告,指定1971年10月7日为
该条例的实施日期。因此,有关指定某日期的提述只属一项前事提述。

5

《新界条例》(第97章)第10(1)条(附表1第5(b)项) --
此条文订明九龙田土注册处、大埔田土注册处及屏山田土注册处须当作为经由总督会同行政
局根据该条文,妥为下令批准的新界区田土注册处。对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提述属一项前事提
述,故建议予以废除。

6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3条(附表4第2项) --
废除此条文的原因载于注4。

7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第2(13)条(附表11第1(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