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81/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为改善储稅券制度,本条例草案--

  1. 取消纸券形式的普通储稅券,并以电子储稅券取代,及

  2. 以订明的浮动利率支付暂缓缴稅储稅券的利息。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库务局于1999年5月5日发出的FIN CR 3/2306/54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见

4.储稅券分两类,第一类是纳稅人为将来缴稅作准备而购买的普通储稅券;第
二类是纳稅人对其评稅提出反对时应稅务局局长要求购买,以支付爭议的稅项
的总额或部分金额的暂缓缴稅储稅券。

5.政府当局过往只发行纸券形式的普通储稅券。该条例草案第2、3及4条建议取
消发行纸券形式的普通储稅券,并以电子储稅券取代。稅务局局长获赋权为所
有普通储稅券的购买者开设电子戶口。

6.条例草案第6条建议,适用于暂缓缴稅储稅券的利率,应按照持有该储稅券期
间于不同时期正在生效的利率计算。至于普通储稅券方面,简单的定息机制仍
然适用。

7.《稅务条例》及附属法例亦因而作出相应修订。

公众咨询

8.政府当局并沒有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库务局副局长已于1999年3月1日就此事向财经事务委员会委员作出汇报(请参
阅立法会CB(1)914/98-99(05)号文件)。该事务委员会沒有就有关的建议提出任
何反对意见。

结论

10.该条例草案并沒有涉及任何政策上的重大改变,只是旨在改善发行储稅券的
程序。至于按照持有该储稅券期间于不同时期正在生效的利率支付利息,对暂
缓缴稅储稅券持有人来说应是较公平及有利的做法。本部已要求政府当局澄清
该条例草案有关草拟方面事宜,特别是澄清根据建议新订的第3(1AA)条,应
由谁来订明规则的问题。政府当局已同意就有关条文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请参阅载于附件的信件)。鉴于政府当局会提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本部认为该条例草案在草拟及法律方面均沒有问题。议员如沒有其他意见
,可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而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