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88/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5月1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5月19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6月16日(若议决延期,则
可延展至1999年6月23日)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
《1999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修订)规例》(第121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
藉以 --

  1. 对在1999年7月1日或该日后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
    》(第374章,附属法例)首次登记的某些私家车、的士、货车、小
    型巴士及巴士,就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订定更严格的车辆设计标准
    ;及

  2. 对在1999年10月1日或该日后首次登记的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就
    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订定车辆设计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4(1)(ca)条,运输署署长可拒绝登记任何不
符合车辆设计标准的汽车。修订规例将分别于1999年7月1日及1999年10月1日
开始实施,因此新的设计标准不适用于在1999年6月30日或该日前首次登记的
车辆,或在1999年9月30日或该日前首次登记的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对于下
列各类车辆,当局并无订定新的设计标准:

  1. 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私家车;

  2. 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超过3.5公吨但不超过4公吨的货车
    、小型巴士或巴士;及

  3. 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超过4公吨的货车、小型巴士或巴
    士。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9年5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了解有
关的背景资料。当局已在1999年3月29日的会议上,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简
介各项拟议修订。

《1999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
《〈1999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1999年第9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122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定1999年6月17日为《1999年电影检查(修
订)条例》(1999年第9号)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简化对定画影片的现有检查规定、授权电影检查监督订明表格、授权当
局就提供各类公众服务的时限订立规例,以及简化现时针对电影检查监督或检
查员就电影检查事宜所作出的决定而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提出上诉
的程序。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