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90/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于1999年1月8日就上述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
交报告(立法会LS78/98-99号文件)。该报告的
附件A、
B及
C现随附于后,方便
议员参考。
2.內务委员会当时同意待研究《1998年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
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才对本条例草案
作出考虑。
3.立法会已分别在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31日经修正后通过上述两条条例
草案。在该两条条例草案获通过前,政府当局同意有关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
即就转授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而言,作为获转授权力者的"总督"应予适应化修改
为"行政长官",而非该两条条例草案建议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府当局
已相应就该两条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本条例草案亦有若干条文,建议在相类情况下把"总督"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政府当局现建议就该等条文提出同样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等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拟本载于
附件D,以供参阅。
5.议员如无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进行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5月19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及删除用词摘要
A. 修订
原有用词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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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总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
Judge of High Court 高等法院法官
|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法官
|
首席大法官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
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 |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
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大法官
| 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大法官
|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法官
|
土地审裁处大法官
| 土地审裁处庭长
|
立法局 | 立法会
|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Standing Orders""
在立法会会议常规有所规定的
情况下,须按该等会议常规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言。"1 |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Rules of Procedure"
"在立法会议事规则有所规定的
情况下,须按该等议事规则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言。"
|
B. 删除用词
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附表1第I、II及III部中,删除"the Colony of"。
1.《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22(3B)条。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在性质上未必纯属技术性修改的
被废除或修订条文
A. 被废除条文的摘要
条例名称 | 条次/ 附表编号 | 被废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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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 附表3第I部
| 首次出现的"of the High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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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入条文的摘要附属法例名称 | 条次 | 加入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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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指定 交互执行国)令》(第188章,附
属法例) | 2(1) | 在"的国家"之后加 入"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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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修订条文的摘要条例/ 附属法例名称 | 条次/ 附表编号
| 原有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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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 例》(第188章)
| 3(1)及20
3(1)
3(1)和(2)及20
4(1)
12(1)
|
"总督"
"香港以外…… 地区"
"地区"
"该国"
"that country"
|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香港以外…… 地方"
"地方"
"该交互执行国"
"that reciprocating country"
|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指
定交互执行国)令》(第188章
,附属法例)
| 2(2)及3(1)、(2)、(3)
和(4)
附表
| "地区"
"地区"
| "地方"
"地方"
|
《太平绅士条例》(第510章)
| 8 | "总督"
|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 | 条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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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
2 | 《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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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188章)
|
4 | 太平绅士条例》(第5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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