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90/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曾于1999年1月8日就上述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
交报告(立法会LS78/98-99号文件)。该报告的附件ABC现随附于后,方便
议员参考。

2.內务委员会当时同意待研究《1998年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
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才对本条例草案
作出考虑。

3.立法会已分别在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31日经修正后通过上述两条条例
草案。在该两条条例草案获通过前,政府当局同意有关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
即就转授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而言,作为获转授权力者的"总督"应予适应化修改
为"行政长官",而非该两条条例草案建议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府当局
已相应就该两条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本条例草案亦有若干条文,建议在相类情况下把"总督"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政府当局现建议就该等条文提出同样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等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拟本载于附件D,以供参阅。

5.议员如无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进行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5月19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及删除用词摘要

A. 修订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Judge of High Court
高等法院法官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法官
首席大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大法官 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大法官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法官
土地审裁处大法官 土地审裁处庭长
立法局立法会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Standing Orders""
在立法会会议常规有所规定的
情况下,须按该等会议常规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言。"1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Rules of Procedure"
"在立法会议事规则有所规定的
情况下,须按该等议事规则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言。"


B. 删除用词

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附表1第I、II及III部中,删除"the Colony of"。

1.《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22(3B)条。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在性质上未必纯属技术性修改的
被废除或修订条文


A. 被废除条文的摘要

条例名称条次/
附表编号
被废除条文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附表3第I部 首次出现的"of the High Court"


B. 加入条文的摘要

附属法例名称条次加入条文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指定
交互执行国)令》(第188章,附
属法例)
2(1)在"的国家"之后加
入"或地方"


C. 修订条文的摘要

条例/
附属法例名称
条次/
附表编号
原有条文修订后的条文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
例》(第188章)
3(1)及20


3(1)


3(1)和(2)及20


4(1)


12(1)

"总督"


"香港以外……
地区"

"地区"


"该国"


"that country"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香港以外……
地方"

"地方"


"该交互执行国"


"that reciprocating
country"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指
定交互执行国)令》(第188章
,附属法例)
2(2)及3(1)、(2)、(3)
和(4)

附表

"地区"


"地区"
"地方"


"地方"
《太平绅士条例》(第510章) 8"总督"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2《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
3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188章)
4太平绅士条例》(第5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