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0/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1月1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1月20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2月10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1999年3月3日)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1999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令》(第8号法律公告)


经济局局长行使其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第3(1)条所赋权力
,藉此命令宣布,位于昂船洲的一幅未批租政府土地(下称"该幅土地")为公众货物
装卸区。该幅土地的范围在一份编号为DM50的图则上划定和涂以粉红色,而该图
则由地政总署副署长(测绘事务)于1998年10月27日代表地政总署署长签署,并存
放于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

因此,《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3号)令》(1998年第56号法律公告)
现已废除,而《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综合)令》(第81章,附属法例)现予修
订,将第4条废除并加入新订而载列该幅土地详细资料的第12条 1

此命令已于1998年1月18日实施。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令》(第9号法律公告)


凭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称"主体条例")第106(1)条,临时区域
市政局已将本命令附表1所指明的地方2 (下称"该等地方")拨作公众游乐场地。主
体条例附表4因而予以修订,以加入该等地方的名称。

此命令的作用,是将该等地方的管理和管辖权归属临时区域市政局 3,并使其受
有关的附例 4 规管。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泳池(指定)令》(第10号法律公告)


根据主体条例第42A条,区域市政局藉此命令将将军澳游泳池指定为公众泳池。
主体条例附表4亦相应予以修订。

此项指定将该泳池的管理和管辖权归属临时区域市政局 5,并使其受有关的附
6 规管。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令》(第11号
法公告)


藉此命令,临时区域市政局根据主体条例第79(3)条,将坪洲街市(Peng Chau Market)
(下称"该街市")指定为公众街市,并规定坪洲街市(Peng Chau (South) Market)不再指
定为公众街市。在此命令中,同时根据主体条例第79(5)条修订主体条例附表10,
废除坪洲街市(Peng Chau (South) Market),并加入该街市。

此命令将由1999年2月1日起实施。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区域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宣布》(第12号法律公告)


藉此宣布,临时区域市政局根据主体条例第79(1)条宣布,坪洲街市(Peng Chau Market)
(下称"该街市")为主体条例适用的街市,亦宣布主体条例不再适用于坪洲街市 7(Peng
Chau (South) Market)。

《区域市政局辖区內街市宣布》(第132章,附属法例)的附表亦相应予以修订 8

此宣布将由1999年2月1日起实施。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
《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规则》(第13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旨在修订《香港终审法院规则》(第484章,附属法例)

(下称"主体规则"),作用如下--

修订规则
的条次
已修订/加入
的主体规则
条次
修订的作用
15(2)&(3) 对"上诉通知"的错误提述由"申请通知"的正确用语取代。

211(1) 撤回申请的申请人由现时开始,须以附表1的表格D发出
通知。

316 申请人须在向其他各方送达其上诉通知后7日內,将送达
誓章送交存档。

432 须将第31(2)条所描述的文案的甲部的6份文本向终审法院
(下称"法院")登记处送交存档。
536 第31(3)条所描述的所建议的文案的乙部的文本无论如何须
在为聆讯有关上诉而指定的日期前45日(而并非35日)或之
前呈交司法常务官。

637 已批准的文案的乙部的文本无论如何须在为聆讯有关上诉
而指定的日期前28日(而并非21日)或之前送交存档。

742 援引的典据的列表须在为聆讯有关上诉而指定的日期前21
日(而并非14日)或之前,送交存档。

864A 加入新订的第64A条,赋权司法常务官及法院的单一名常
任法官在上诉人已将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后发出指示。
965(1) 表明此条不损害新订第64A条。

1070(1) 法院无须进行聆讯即可缩短或延展主体规则所订的时间。


70(3) 废除经各方书面同意可延展时间的规定。

1172 任何人均可在缴交订明费用后查阅、翻查和影印上诉许可
申请。

1277 任何上诉最终裁决通知亦须给予在羁押中而且在最终裁决
作出时沒有出席的一方。

13附表1 表格A、B、C、D、E、F及G已予以修订,以统一在其标
题及称号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对事项
的提述方式。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9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第14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旨在修订《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31条
规例第(2)款及附表4,删除原本以附表4指明的某特定烟雾测量器具的型号的提述
,改由运输局局长将藉宪报公告所指明的烟雾测量器具的型号取代。新订的第(2A)
款更明确表明,有关公告并非附属法例,因而无须经由立法会审议。许可烟雾水
平并无任何修改。

此规例将由1999年2月27日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RAN1/12/132(98)),以了解更多
有关资料,以及研究是否有需要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研究新的做法。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1月19日



1. 请参阅此命令第4条。

2. 青衣体育馆、将军澳体育馆、康健路花园及对面海花园。

3. 主体条例第107条。

4.《游乐场地(区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

5. 主体条例第42B条。

6.《公众泳池(区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

7. 此宣布第3条。

8. 此宣布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