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5/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扩大劳资审裁处(下称"审裁处")的管辖范围及改善其运作方式。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于1999年 4 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CSO/ADM CR 10/3221/92(99))。

首读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见

4.司法机构于1995年 2 月就审裁处的运作进行检讨,而条例草案是因应该次检讨而
提出的。现时条例草案所载的各项建议旨在就审裁处的管辖范围及运作方式提出若
干改善措施。主要建议包括 --

  1. 废除现行条例对审裁处司法管辖权的限制,使审裁处亦有权审理其诉因是早
    于提交申索书前的12个月发生的申索;

  2. 订明审裁处可将个案移交小额钱债审裁处;

  3. 订明可藉邮递送达申索书、耹讯通知书及审裁处的决定;

  4. 准许大律师或律师在审裁处就某人在其耹讯中作出的侮辱行为而进行的法律
    程序中,有出庭发言权;

  5. 加重就侮辱行为、证人不出席耹讯、不交出文件及妨碍调查主任执行职责等
    罪行订定的罚则,使其阻吓力更具成效;及

  6. 给予审裁官及证人豁免权。

公众咨询

5.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9段),当局已咨询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并
已接纳后者提出的大部分意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6.当局曾向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简介于1995年进行的检讨的结果及建议。

建议

7.修订建议关乎审裁处在运作方面的事宜,似乎不涉及任何关乎重要原则或政策的
问题。除非议员提出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进行二读辩论。

8. 条例草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