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6/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扩大小额钱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的职权范围及改善其运作方式。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于1999年 4 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CSO/ADM CR 3/3231/91 (99))。

首读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见

4.司法机构于1994年10月对审裁处的运作进行检讨,此条例草案是因应该次检讨而
提出的。条例草案提出的拟议修订,旨在就审裁处的职权范围及运作方式提出若干
改善措施。

5.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如下:

  1. 将申索限额由1988年订定的15,000元调整至50,000元;

  2. 准许将法律程序由审裁处移交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土地审裁处或劳资审裁
    处;

  3. 赋权审裁处处理沒有遵从其指示的任何情况;

  4. 订明审裁处的文件可以挂号或其他邮递方式送达;

  5. 将任何人在审裁处的聆讯中作出的侮辱行为订为罪行;

  6. 只有在审裁处就其聆讯中出现的侮辱行为而进行的法律程序,才容许有法律
    代表;

  7. 赋权原讼法庭覆核审裁处就移交法律程序作出的决定,以取代上诉法庭在此
    方面的职责;及

  8. 给予审裁官及证人豁免权。

公众咨询

6.根据立法会资料摘要(第9段),当局已咨询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对条例草
案的意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曾于1995年12月向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简介1994年进行的检讨的
结果及建议,亦已于1999年1月19日在本届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就拟增加审裁处的申索限额司法管辖权的建议,咨询该事务委员会。

建议

8.条例草案旨在就审裁处运作的各方面作出改善,似乎并无涉及任何主要的原则或
政策。除非议员提出其他意见,该条例草案可恢复进行二读辩论。

9. 条例草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