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7/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于1999年3月30日发出的S.F.(41) Pt.7 to CSO/ADM
CR 1/1/3572/90(99)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载于附件C。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的
摘要则载于附件A。由于香港的地位已由英国政府管治的领土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与在香港的外交人员及国际组织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权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以配合这个转变。

5.除附件B所载各项条文外,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对个别条
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
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的若干问题。如
有需要,本部会再提交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4月20日


附件A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建议技术性修订及废除项目摘要


A. 建议技术性修订

原有用词修订用词
Chinese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to the Chinese members of the Land Commission
的中方成员、土地委员会的中方成员
British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英方成员
"联合联络小组中方成员"
(Chinese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指不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联合声明
附件二第七款指派为联合联络小组中该国成
员的人士。
"联合联络小组英方成员"
(British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指不时由联合王国政府依据联合声明
附件二第七款指派为联合联络小组中
该国成员的人士。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United Kingdom
联合王国
Chinese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Chinese members of the Land Commission
中方成员、土地委员会中方成员
British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英方成员
本条例适用于 --
(a)联合联络小组中方成员;
(b)土地委员会中方成员;
(c)专家;
(d)工作人员;及 (e)(a)、(b)、(c)或(d)段所述人士的家属。
本条例适用于 --
(a)联合联络小组英方成员;
(b)专家;
(c)工作人员;及
(d)(a)、(b)或(c)段所述人士的家属。
"中方成员的处所"
(premises of the Chinese members)
指为联合联络小组中方成员或土地委员会中
方成员的目的而使用的建筑物或其部分以及
附属的土地,包括本条例所适用的人士的永
久住所或临时住所,而不论其拥有权属谁;
"英方成员的处所"
(premises of the British members)
指为联合联络小组英方成员的目的而
使用的建筑物或其部分以及附属的土
地,包括本条例所适用的人士的永久
住所或临时住所,而不论其拥有权属
谁;
Chinese
中方
British
英方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or of the Land Commission
或土地委员会的目的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United Kingdom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的目的而代表联合王国
Chinese
中国
British
英国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the Colony Hong Kong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联合王国女皇陛下政府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女皇陛下政府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女皇陛下政府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Her Majesty
女皇陛下处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外交及联邦事务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United Kingdom
联合王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Her Majesty
女皇陛下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British
英国
Chinese
中国


B. 建议废除

  1. 在下列条文中"及土地委员会"一语:《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及土地委员
    会)条例》(第36章)第1条;《应课稅品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第12(1)(m)及
    15条;《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43(3)(a)(iii)及(b)(iii)条;《飞机乘客离境稅条
    例》(第140章)附表2第10段;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条例》(第274章)第4(3)条。

  2. 《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及土地委员会)条例》(第36章)第2条所订"土地委
    员会"的定义。

  3. 在下列附属法例开端的"现宣布并订定总督所宣布并订定的条文如下 --:《粮
    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全属第190章,附属法
    例)。

  4. 在下列附属法例开端的"总督现宣布并订定条文如下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
    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
    气象组织》及《亚洲开发银行》(全属第190章,附属法例)。

  5. 《领事协定(综合)令》(第267章,附属法例)。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在性质上未必纯属技术性修改的被废除或修订条文


A. 被废除条文的摘要

  1. 《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附表2

  2.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190章,附属法例)第9条的但书

  3. 《欧洲共同体公告》(第190章,附属法例)

  4. 《领事馆官员管理遗产条例》(第191章)的弁言

  5. 《中国签证办事处(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224章)

  6. 《领事关系条例》(第259章)第12条

  7. 根据《领事关系条例》(第259章)订立的30项命令(全属第259章,附属法例)

  8. 《应课稅品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第12(1)(m)及15条和《海底隧道(使用
    稅)条例》(第274章)第4(3)条所载"《中国签证办事处(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
    224章)";《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43(3)(a)(ii)及(b)(ii)条;及《飞机乘客离境
    稅条例》(第140章)附表2第9段。


B. 修订条文的摘要

条例/附属
法例名称
条次/附表
编号
原有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国际组织及
外交特权条例》
(第190章)
详题 英格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惯例
第6条 适用于香港的法律....法律及 任何条例
英格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表1第I部
第2段及第3段
英格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表1第II部
第1段
英格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表1第IV部
第1段及第2段
英格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粮食及农业
组织》(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
第(1)(c)款
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
中国公民
第8条第(3)款 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而并非任何女
皇陛下政府 ( 在香港的女皇
陛下政府除外 ) 的代表或伴
随该名代表并属其职员的人。
中国公民的人。
《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第(3)款
《国际劳工组织
》(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第(3)款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
织》(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第(3)款
《世界卫生组织
》(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第(3)款
《国际原子能
机构》(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
第(4)款
第9条的但书
第11(1)条(c)段
的但书
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
中国公民
《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
(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第(4)款
《亚洲及太平
洋区水产养殖
中心网络组织
公告》(第190
章,附属法例)
第9(4)条
《国际电信联
盟》(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4)条
《国际民用航
空组织》
(第190章,附
属法例)
第8条
第(1)(c)款
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
中国公民
《国际劳工组
织》(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
第(1)(c)款
《联合国》
(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c)条
第13条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
组织》(第190
章,附属法例)
第8条
第(1)(c)款
《世界卫生组
织》(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条
第(1)(c)款
《联合国》
(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15条 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
[两度出现]
中国公民
《万国邮政联
盟》(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4)条 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
中国公民
《世界气象组
织》(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8(4)条
《亚太地区电
信组织公告》
(第190章,
附属法例)
第11(4)条
《国际海事卫
星组织公告》
(第190章,附
属法例)
第9(4)条
《国际通信卫
星组织公告》
(第190章,附
属法例)
第9(4)条

《联合国》
(第190章,附
属法例)
第15条 (并非在香港的女皇陛下政
府的任何女皇陛下政府除外)

《领事馆官员
管理遗产条例
》(第191章)
第3条
  1. 当与附表內任何国家订
    立的条约內附表所述的
    条文失效时,从附表删
    除该国家;
  2. 在女皇陛下与任何国家
    订立通商航海条约而其
    內载有与附表所述任何
    条文相若的条文时,在
    附表內加入该国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与任何国
    家订立某项适用
    于香港的协议或
    安排而该项协议
    或安排或该项协
    议或安排的任何
    条文就领事馆官
    员管理遗产一事
    作出规定时,在
    附表內加入该国
    家;
  2. 当与附表內任何
    国家订立的协议
    或安排內附表所
    述的条文失效时
    ,从附表删除该
    国家。

附表 [废除整个附表]

附表

国家协议 协议 条文
名称或安排或安排
  名称 日期
《领事关系条
例》(第259章)
第2(2)条 "接受国国民"
(national of the receiving State)
须解释为指 --
(a)英国公民、英国属土
公民或英国海外公民;或
(b)英籍人士;或
(c)受英国保护人士;
"接受国国民"
(national of the receiving
State)须解释为指中国
公民;
第2(8)条
第10(3)条
《1964年外交特权法令》
(1964 c. 81 U.K.)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
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7年第379号法律
公告)

第6(1)条 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
英国海外公民,或是在其他
情况下在第2条第(2)款"接受
国国民"的定义中所包括的
中国公民


附件C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


  1. 《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及土地委员会)条例》(第36章)

  2. 《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及其附属法例

  3. 《领事馆官员管理遗产条例》(第191章)

  4. 《中国签证办事处(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224章)

  5. 《领事关系条例》(第259章)及其附属法例

  6. 《领事协定条例》(第267章)及其附属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