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53/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提高支付予遭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遣散费的雇员的特惠款项。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4月9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EMB CR 7/3051/82 XVIII)。

首读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见

4.现时,雇员如遭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遣散费,可申请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
"基金")支付特惠款项。

5.不过,所支付的特惠款项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如雇员有权获得的遣散费款额
超过50,000元,则所支付的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金额另加所超出数额的一半。

6.雇员有权获得的遣散费款额,是按照《雇佣条例》(第57章)第31G条所载的方法计
算,基本上是该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乘以其服务的年资。

7.条例草案建议,如雇员在遭解雇或停工前12个月內遭削减工资,他有权从基金获
得的遣散费特惠款项,应根据减薪前的工资计算,或根据雇主以书面作出的任何承
诺计算,但该计算方法必须对雇员更有利,方可采用。

8.条例草案亦订有过渡性条文,订明如雇主在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及开始生效前
已作出口头承诺,只要他在修订条例生效后两个月內以书面向雇员证实这项承诺,
则该项承诺将会有效。

公众咨询

9.政府当局表示,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均支持该等建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当局已于1998年12月23日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概述有关建议。

建议

11.议员或许认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以便更深入研究各项建议在政策及技术细
节方面的事宜。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