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55/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下称"该条例"),以扩大可有
权享有该条例所指的抚恤金的合资格受益人的涵盖范围。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 4 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案编号:CR 7/5091/82(99) Pt. 12)。

首读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背景资料

4.目前,在太平洋战爭中对香港防卫有贡献的某些队伍的合资格成员,有资格根据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申领抚恤金及其他利益。这类队伍包
括香港海军义勇军、香港皇家海军后备军及香港民防队等。

5.东江纵队港九独立大队(下称"港九独立大队")于1942年2月成立,是一支在日军占
领香港期间在本港活动的游击队,其运作期间为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在
香港回归后,政府决定把港九独立大队115名为保卫香港而捐躯的成员的名字,列
入大会堂纪念龛的阵亡战士名册內。政府当局认为,既然当局已经肯定了港九独立
大队对抗占领香港日军的角色,便应根据现行发放抚恤金的制度,让该独立大队的
成员及其尚存配偶按照同样的申领准则,获得一如其他队伍成员所享有的待遇。

意见

6.条例草案旨在令港九独立大队原成员及其尚存配偶可符合资格,根据该条例申领
抚恤金及其他利益。据政府当局表示,建议的修订事项与政府的一贯政策一致,旨
在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香港防卫有贡献并在战爭中受苦的人发放抚恤金,以
及提供医疗福利。

7.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港九独立大队原成员如要符合根据该条例申领抚恤金的资
格,必须证明他们曾在服役期间罹受伤病,或曾被驻于香港的日本当局俘虏及拘禁
。港九独立大队原成员的尚存配偶亦必须证明,他们的配偶是在太平洋战爭期间于
执行任务过程中被杀的港九独立大队成员,而他们本身亦并未再婚。这些申领抚恤
金的条件,与适用于其他队伍成员的条件,基本上完全相同。

公众咨询

8.政府当局曾咨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表示支持
该建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提供的资料文件,已于1999年1月随立法会CB(2)1136/98-99(07)
号文件送交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参阅。

结论

10.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有关草拟方面的问题,稍后会再进一步就
条例草案提交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