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58/98-99号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4月1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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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5月1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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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条例》(第8章)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1999年第2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9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6月1日为《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1999年第2号)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废除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以及引入较简化的制度,容许
在该等法律程序中接纳传闻证据。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