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334/98-99号文件
档号:CB1/PL/G/1
1998年10月2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监察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事项的进一步报告
引言
內务委员会在1998年9月25日的会议席上同意,秘书长应安排3个与经济体系事务有
关的事务委员会的主席举行会议,讨论该 3 个事务委员会在关于经济体系事务方面
的工作分配,以及这些事务委员会可采取何种方式,监察香港的整体经济发展。
进展
2.经秘书长及助理秘书长1协助,该3个与经济体系事务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即财经事
务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的主席于1998年10月8日举行
会议,讨论有关跟进內务委员会就监察香港的整体经济发展所作决定的最恰当做法
。该次讨论是以內务委员会的决定为基础,即该 3 个与经济体系事务有关的事务委
员会的其中 1 个,应不时检讨香港宏观经济方面的事宜,并定期邀请财政司司长就
该等事宜向议员作出汇报,但所涉及的事项不应与其他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內的事
项有所重叠。
3.该 3 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经讨论后,所达致的结论是现时有待处理的工作范围,
主要是关乎香港的整体经济表现及复苏与振兴经济的措施。虽然某些范畴的事项或
措施可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分别跟进,但对整体经济表现作出全面检讨,会有助议
员集中思考须进一步研究的事项。因此,各主席经讨论后同意应由其中 1 个事务委
员会定期邀请财政司司长就宏观经济事宜作出汇报,例如每隔3至4个月举行一次。
这些由财政司司长作出汇报的会议应欢迎所有非该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出席。在
需要跟进那些涉及超过一个事务委员会工作范畴的事项时,则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可
举行联席会议。
4.至于最适宜由哪个现有的事务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该 3 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认
为应征求财政司司长的意见。署理财政司司长对此事的回应是,由于当局是根据政
府经济顾问的研究结果来进行检讨经济表现,而政府经济顾问是隶属于财经事务局
局长辖下,由财经事务委员会负责举行上述的汇报会议似乎是较恰当的做法。该 3
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均同意此点。
征询议员意见
5.谨此征询议员的意见,应否由财经事务委员会负责上文第 3 段所述的工作,即定
期邀请财政司司长就宏观经济的事宜,例如香港的整体经济表现、复苏与振兴经济
措施等事宜,向事务委员会及立法会所有其他议员作出汇报。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