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747/98-99号文件
档号:CB2/T/1
1999年4月2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提名立法会议员出任
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议员提名及选出一位议员出任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背景
2.根据《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规程XV,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当中应包括由
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5名人士。在1998年10月23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以下
议员获选出任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
3.由于另一位香港大学校董会成员涂谨申议员的任期将于1999年 4 月29日届满,谨
请议员提名及选出一位议员出任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4.谨请议员注意,虽然香港大学校董会成员的任期为 3 年,但该大学的校董会已通
过向校监建议修订《香港大学条例》规程XV某些节数的条文,藉以订明,当选的校
董若不再担任选出他们的构机的成员,即被视作辞去校董的职务。
5.议员谅会记得,选举议员出任其他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业已在內务委员会
1998年7月10日及10月23日的两次会议席上进行。当选议员的名单如下 --
咨询委员会 | 议员
|
(a) 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 梁刘柔芬议员
刘千石议员
|
(b) 保良局顾问局
| 朱幼麟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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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东华三院顾问局
| 程介南议员
|
(d) 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
| 田北俊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鉴林议员
|
(e) 英基学校协会
| 曾钰成议员
夏佳理议员
|
选举程序
6.內务委员会在1998年7月6日会议席上通过的选举程序如下:议员以口头方式提名
,在最少获得另一位议员附议,并经获提名的议员表示接受提名后,此项提名才属
有效。议员若提名一位缺席会议的议员,须表明已获该位缺席议员同意接受提名。
若议员对某项提名有异议或获提名的人数超过当局所要求的任命人数,则以举手投
票方式表决。
选举
7.谨请议员在1999年 4 月2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名及选出一位议员出任香港
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