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43/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9年7月14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9年10月13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0月20日)

《邮政署条例》(第98章)
*《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第178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邮政署规例》(第98章,附属法例),以 --

  1. 规定邮政署署长可发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并赋权署长可按他不时厘定的汇率及以他认为适当的任何货币作为单位,发出及兌付汇票;

  2. 将于香港以外地方发出的或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的最高限额由港币1,000元增至5,000美元或等值款额,以方便设立相互邮汇服务;

  3. 规定于香港以外地方发出或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如在发出的月份之后的第3个月份的最后1天后仍未兌付,即属无效,使之与万国邮政联盟在其《邮政金融业服务手册》中所列明的国际惯例一致;

  4. 将下述非本地汇票服务的现行收费水平,由在1993年所厘定的21元调整至下述新水平 --

汇票服务建议收费水平
(i)发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 40元 + 汇款
金额的0.5%
(ii)兌付通知书11元
(iii)停止兌付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 40元
(iv)发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的复本 40元
(v)就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无效汇票退款 40元

  1. 取消要求兌付汇票的资料的费用;及

  2. 废除关乎本地汇票的条文,原因是香港的个人银行服务急速发展,使本地汇票服务的需求已不复存在。

此规例亦加入关乎简便回邮服务的新条文。简便回邮服务让人无须预付邮资而得以获得本地邮递传送服务,该服务须收费。简便回邮服务旨在为商界的商业推广活动提供快捷和具成本效益的邮政服务。每名简便回邮用戶须缴付的建议费用为附加费港币6角加邮资。

此规例将由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政府当局计划在1999年11月开始实施此规例。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7月9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SB CR 1/73/3231/48(96)),以了解有关详情。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各项非本地汇票服务的建议收费水平将与银行提供同类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相若。

政府当局表示曾就拟议的相互邮汇服务咨询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银行公会,该等机构均不反对此项建议。

《飞航(香港)令》(1995年第561号法律公告)
《1999年飞航(香港)(修订附表16)令》(第17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1995年飞航(香港)令》(1995年第561号法律公告)附表16(下称"该附表"),以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下称"技术指令")(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1999-2000年度英文版的內容。

在技术指令1999-2000年度版本內,对该附表构成影响的主要改动如下 --

  1. 订定条文,规定在搜索和救援行动中用以提供协助的危险品,以及以专为执行运送车辆行动而设计或改装的飞机所运载的车辆,均豁免受技术指令的规管;及

  2. 由于技术指令1997-98年度版本的第1部第2.7章已被删除,而该章节是关乎禁止以客机运载化学氧气生产机,故此须对该附表作出相应修订。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7月7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SB CR 15/951/49),以了解有关详情。


《电讯条例》(第106章)
《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第180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附表3內的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透过下述方法扩大获准由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及分发的服务的范围 --

  1. 准许在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下接收及分发其他领有牌照的收费电视服务,包括按照卫星电视上行及下行牌照而获准在本港提供的收费电视服务,以及根据《电视条例》(第52章)领有牌照的自选影像节目服务;

  2. 准许在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下接收及分发卫星发送的电讯讯息,由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及

  3. 准许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可透过与公共天线系统互连而接收及分发商营电视广播节目,即亚洲电视有限公司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电视广播节目。

此规例亦修订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的一般条件,以 --

  1. 赋权电讯管理局局长(下称"局长")检查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及查阅持牌人的文件;

  2. 禁止卫星电视共用天线持牌人把从卫星接收的电讯讯息发送至系统使用者处所以外的任何地点;

  3. 规定卫星电视共用天线持牌人须按照局长认可并不时修改的发送计划分发节目、服务、电讯讯息及讯号;

  4. 规定卫星电视共用天线持牌人须遵守《国际电信联盟法规及公约》所载的条文及建议;及

  5. 因应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获准接收及分发的服务范围将会扩大,作出相应修订。

据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于1999年7月7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ITBB/B 209/3 (98) T/C 136/98)所载,当局在1998年9月公布的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咨询文件提出建议,在开放的电视市场的前提下,应准许卫星电视共用天线持牌人分发收费电视服务。有关建议获得一致支持。

此规例将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在1999年7月12日的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简报此规例时,表示当局计划在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例。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第520章)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规例》(第181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列明愉景湾隧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就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具有的责任及权力。该隧道是一条由公司自费建筑、保养及经营的私人隧道,隧道及连接道路的建造工程现正进行,预计将于1999年12月启用。

此规例的条文,与现时当局为采取"建造、营运及移交"安排的隧道所订立的规例,例如《西区海底隧道规例》(第436章,附属法例)及《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规例》(第474章,附属法例),彼此性质相似。

此规例对公司委以的责任包括就交通管制、通讯、救援、通风、照明及电力供应提供设备及设施;为车辆能安全地和有秩序地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以及为隧道区內的车辆和人的管制及安全,提供足够并曾受训练的人员;进行及协助进行灭火或救援行动;须采取措施以管制运载危险品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以及在隧道及连接道路两端的显眼位置展示使用费的通知。

此规例并赋权公司竖立及放置指明的交通标志、管制灯号及道路标记,亦规定隧道人员须穿着制服、携带身分证件及委任证明并且在有人提出合理要求下出示身分证件及委任证明。

根据《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第520章)第35条,如公司不遵从此规例的任何规定或要求,当局可对公司施加罚款。

此规例将由运输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据运输局于1999年7月7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RAN 4/02/43(99) XVI)所载,当局曾征询公司对此规例所载全部条文的意见,公司表示同意。

《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1999年商船(安全)(高速船)(修订)规例》(第182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修订《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下称"主体规例"),将其适用范围在船东要求而海事处处长同意下扩大至在主体规例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高速船。

199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主体规例规定,行走国际航程及香港至香港以外港口的航程的高速船,须按照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所采用的《高速船国际安全守则》而建造、装备、操作、营运及维修。然而,主体规例不适用于在其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高速船,除非该高速船在该日期或之后经过重大修理或修改。目前,在1999年3月1日之前建造的高速船受到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订立的其他各项附属法例的规管。

据经济局于1999年7月6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14/3231/79(98) VII)所载,高速船船东已表明,为高速船而设的两套规管制度并存的情况殊不理想,并已提出要求,认为所有香港高速船不论于何年建造,都应该根据主体规例受到规管。

当局曾咨询高速船咨询委员会,该会不反对此修订规例。

此修订规例将由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9年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修订附表1及2)令》(第183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1及2,以反映各个国际防止武器扩散组织及各项公约对战略物品的管制品清单所作的最新修订。该等修订是关乎对电讯设备、电脑、导弹科技及核武器的管制。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称"该条例")第6B条的规定,立法会可在该命令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当日之后的28天內,藉决议废除该命令。如该28天的期限,会在立法会会期结束而在下一届会期的第2次立法会会议日期之前届满,则该期限须延至该第2次立法会会议日期的翌日届满。立法会可藉通过决议,将废除该命令的期限延至下次立法会会议。

如立法会在废除根据该条例第6B条作出的此命令的期限届满前,并无藉通过决议而废除此命令,则此命令将于该期限届满之后在贸易署署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99年7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注明档号),以了解更多详情。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第4号)令》(第184号法律公告) 《1999年区域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第2号)宣布》(第185号法律公告)

第184号法律公告指定青衣街市为公众街市。第185号法律公告宣布青衣街市为《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适用的街市。

此两项命令将由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储稅券条例》(第289章)
《1999年储稅券(第4系)(修订)规则》(第186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修订《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以指明开立用作缴付稅项的储稅券帐戶的条件,并订定因此而须作出的相应修订。该等条件包括以先购先赎的方式,使用该帐戶中的记项缴付稅项,记项所累算的利息须作为记项记入帐戶中,以及规定稅务局局长须向帐戶持有人发出帐戶结单。

此规则将由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1999年第24号)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1999年第24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9月1日为《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1999年第24号)开始实施的日期。

为改善储稅券制度,该修订条例取消纸券形式的普通储稅券,并以电子储稅券取代,以及以订明的浮动利率支付暂缓缴稅储稅券的利息。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7月15日

* 指调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