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45/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库务局于1999年7月发出的FIN CR 5/1/3221/91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载于附件B。该等条例主要关乎公共财政及银行业的事宜。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及废除用语摘要载于附件A。
5. 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基本上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 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9. 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如议员沒有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9月9日
连附件
附件A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技术性修改及废除用语摘要
I. 建议的技术性修改
原有用语 | 修订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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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局会议常规设立的立法局
|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设立的立法会
|
Governor 总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
立法局 | 立法会
|
Crown 官方 1 | Government 政府
|
Crown Leases 官契 | Government Leases 政府租契
|
本局 | 本立法会
|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Governor to 总督规定 | Chief Executive to 行政长官规定
|
of Hong Kong 香港政府 | of 政府
|
the Colony | Hong Kong
|
总监 | 关长
|
《财政司法团条例》 | 《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
|
II. 建议废除的用语
条例/附属法例 | 条/段 | 建议废除的用语
|
---|
《公共收入条例》(第2章)
| 2
| "Enactment"(成文法则)includes an imperial enactment;
|
《公共收入条例》(第2章)
| 17A 17B(1) 18A(1) 39A(c) | of the Colony
|
《奖券基金》(第2章,附属法例)
| 第1条 第3款(a)及(b)段
|
《香港库券(本地)条例》(第74章)
| 4 6
|
《政府奖券条例》(第334章) | 8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 27(2) | from the Crown Agentsor 英联邦代办或
|
39A | the Crown or 官方、
|
《奖券基金》(第2章,附属法例)
| 第1条 第2款 | or in sterling 或英镑
|
附件B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2. 《借款条例》(第61章)
3. 《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64章)
4. 《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
5. 《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
6. 《香港库券(本地)条例》(第74章)
7.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8.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9. 《政府奖券条例》(第334章)
10. 《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
11. 《硬币条例》(第454章)
12. 《财政司法团条例》(第1015章)
1. 在《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7B(1)条及《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131(1)、(2)及(3)条中,有关条文內的"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该等条文是关于赋权律政司提起诉讼,追讨作为有关方面欠下官方的民事债项的款项。《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第430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22项作出的适应化修改,是藉以修改《官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