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45/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库务局于1999年7月发出的FIN CR 5/1/3221/91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载于附件B。该等条例主要关乎公共财政及银行业的事宜。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及废除用语摘要载于附件A

5. 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基本上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 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9. 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如议员沒有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9月9日

连附件


附件A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技术性修改及废除用语摘要

I. 建议的技术性修改

原有用语修订条文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局会议常规设立的立法局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设立的立法会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立法局立法会
Crown
官方 1
Government
政府
Crown Leases
官契
Government Leases
政府租契
本局本立法会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Governor to
总督规定
Chief Executive to
行政长官规定
of Hong Kong
香港政府
of
政府
the ColonyHong Kong
总监关长
《财政司法团条例》 《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

II. 建议废除的用语

条例/附属法例条/段建议废除的用语
《公共收入条例》(第2章) 2 "Enactment"(成文法则)includes an imperial enactment;
《公共收入条例》(第2章) 17A
17B(1)
18A(1)
39A(c)
of the Colony
《奖券基金》(第2章,附属法例) 第1条
第3款(a)及(b)段
《香港库券(本地)条例》(第74章) 4
6
《政府奖券条例》(第334章)8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27(2)from the Crown Agentsor
英联邦代办或
39Athe Crown or
官方、
《奖券基金》(第2章,附属法例) 第1条
第2款
or in sterling
或英镑

附件B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2. 《借款条例》(第61章)
    3. 《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64章)
    4. 《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
    5. 《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
    6. 《香港库券(本地)条例》(第74章)
    7.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8.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9. 《政府奖券条例》(第334章)
    10. 《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
    11. 《硬币条例》(第454章)
    12. 《财政司法团条例》(第1015章)
1. 在《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7B(1)条及《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131(1)、(2)及(3)条中,有关条文內的"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该等条文是关于赋权律政司提起诉讼,追讨作为有关方面欠下官方的民事债项的款项。《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第430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22项作出的适应化修改,是藉以修改《官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