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46/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保安局于1999年7月7日发出的SBCR 5/5/1162/88 Pt. 24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载于附件B。该等条例关乎各个纪律部队的事宜。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的摘要载于附件A

5. 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主要目的只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 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草拟方面的事宜。如有需要,本部将再提交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9月20日

连附件


附件B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1. 《消防条例》(第95章)
    2. 《基要服务团条例》(第197章)
    3. 《警队条例》(第232章)
    4. 《皇家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
    5. 《警队(更改称号)条例》(第248章)
    6. 《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
    7. 《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
    8. 《医疗辅助队条例》(第517章)
    9.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第518章)
    10. 《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第1119章)
    11.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条例》(第112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