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47/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公务员事务局在1999年7月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SBCR/SP/1-010-004/7/Pt.4/98)。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及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请议员注意,受影响的条例与退休金及相关法例有关。各项建议修订旨在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在释义方面均可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建议

8. 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倘议员并无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9月21日

连附件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1. 《尚存配偶及子女抚恤金条例》(第79章)

  2. 《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第80章)

  3. 《退休金条例》(第89章)、《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 《立法局决议》(第89章,附属法例)及《退休金条例(设定职位)令》(第89章,附属法例)

  4. 《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第90章)

  5.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第93章)及《公务员叙用委员会规例》(第93章,附属法例)

  6. 《孤寡抚恤金条例》(第94章)及《孤寡抚恤金(适用)规例》(第94章,附属法例)

  7.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退休金利益规例》(第99章,附属法例)、《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首长职级)公告》(第99章,附属法例)及《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高级及员佐级)(皇家香港警务处)令》(第99章,附属法例)

  8. 《孤寡抚恤金(增加)条例》(第205章)

  9. 《退休金(增加)条例》(第305章)

  10. 《公职人员(转付薪酬)条例》(第363章)

  11. 《退休金(特别规定)(职业训练局)条例》(第387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的摘要

1. 用词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立法局立法会
at the Governor's pleasure
总督可随时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可酌情
Regulation of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香港政府规例》
Government regulations
政府规例
Colonial Regulations
《殖民地规例》
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Order
《公务人员(管理)命令》
High Court
高等法院大法官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法官
行政局 行政会议
香港海关副总监 香港海关副关长
香港海关助理总监香港海关助理关长

2. 其他

(a) 对"行政局或立法局当然议员"的提述(附表5第5(c)条)

根据长久以来的惯常做法,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司长的职位并不纳入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涵盖范围內。回归前,该3个公职职位依据《皇室训令》第II条以行政局当然议员的身份,按照《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笫6(2)(a)条而获豁除。回归后,并无任何条文列明相应的公职职位是行政会议的"当然成员"。因此,现以该3个公职职位的名称,作为对该等职位的提述,使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所涵盖范围在回归后得以保持不变。

(b) "公职"、"公职服务"、"任职"、"服务"、"服务期"的定义(附表7第1(c)条)

现行的《退休金利益条例》在计算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及津贴时,承认某些任职于香港政府以外的服务,例如任职于英联邦国家政府的服务。此做法并不符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需要作适应化修改。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受聘于联合王国或英联邦国家的政府或机构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退休金利益。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加入一项保留条文,以确保一如《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载,任何人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所累算或正累算的退休金权利,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