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48/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7月7日发出的EMBCR 3/3231/88 Pt. XIII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以及各项拟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谨请议员注意,受影响的条例与雇佣事宜有关。拟议修订旨在作出技术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贯彻一致。然而,若干修订则属例外,该等修订会自有待修订的条文的实施日期起生效。

公众咨询

6. 当局认为无需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辖下任何事务委员会。

建议

8. 条例草案载有多项修订,包括涉及将现行条文中"官方"一词改为"国家"的适应化修改。该等条文订明,某个指明的法定机构(例如职业训练局)不是"官方"的雇员,因而不享有"官方"的地位、豁免权或特权。《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就此种修改的方式进行讨论。

9. 议员若无提出其他关注,可待上述条例草案的商议工作完成后,才研究本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9月21日

连附件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

  1. 《劳资关系条例》(第55章)

  2. 《雇佣条例》(第57章)及《雇用儿童规例》(第57章,附属法例)

  3. 《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雇佣条例》(第57章)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

  4. 《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及《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第282章,附属法例)

  5. 《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

  6. 《职工会条例》(第332章)

  7.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第365章)

  8.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第411章)

  9. 《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

  10. 《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

拟议修订摘要

原来用词拟议修订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Crown
官方
Government/State
*政府/国家
立法局 立法会
so long as the United Kingdom adheres to it
在联合王国仍然依循暂准进口海关公约的范围內
so long as it applies to Hong Kong*
在《暂准进口海关公约》仍然适用于香港时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country/territory
国家/地区/区
place*
地方
外地香港以外地方 Colony Hong Kong
总监关长
at the pleasure of the Governor
总督可随时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可酌情

*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载述对这些条款作适应化修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