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52/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9年6月30日发出的S/F(13) to HAB/CR/1/19/45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载于附件A,而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则载于附件B。条例草案旨在修改主要与遗嘱及继承法例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

5.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除了《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 中涉及由其他国家作出的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的授予书再加盖印章的某些条文,以及《无爭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章,附属法例) 中关于在某些情况下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须信纳立遗嘱人确谙中英文的规定的某些条文外,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上述《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及《无爭议遗嘱认证规则》中的条文将在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条例并在宪报刊登当日开始时实施。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 本部信纳各项建议修订均属技术性质。议员如无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随时恢复二读辩论。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9月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

项目编号 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1.《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 及其附属法例
2.《遗嘱条例》(第30章)
3.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
4.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