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53/98-99号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在1999年7月8日发出的CSO/ADM CR 11/3231/97 (98) Pt. 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见

4.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载于附件A,建议修订摘要则载于附件B。条例草案旨在对《私人条例草案条例》(第69章)、《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及其附属法例,以及《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作适应化修改。

5.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 法律事务部仍在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性问题,谨建议议员押后就条例草案作出决定,以待本部再提交报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9月2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影响的
条例及附属法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私人条例草案条例》(第69章)
2.《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及其附属法例
3.《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立法局立法会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1
"Standing Orders" (会议常规) means the Standing Orders of the Council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会议常规"(Standing Orders)指当其时有效的立法局会议常规
"Rules of Procedure" (议事规则) means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uncil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议事规则"(Rules of Procedure)指当其时有效的立法会议事规则2
Standing Orders
会议常规
Rules of Procedure
议事规则 3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联合王国的女皇政府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4
Letters Patent or Royal Instructions
《英皇制诰》或《皇室训令》
the Basic Law
《基本法》 5

注:

1.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条。

2.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2条。

3.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內不同地方。

4.《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4(2)条。第14条关乎证人被合法地命令到立法局或任何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任何文据等所享有的特权。第14(2)条订明??

"除在总督同意下行事的公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立法局或任何委员会席前就有关的信息互通??

    (a) 作证;或

    (b) 出示任何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

而该信息互通是与以下各项有关的--

    (i) …;或

    (ii) 联合王国的女皇政府所负的责任(该等责任是与香港政府管治香港无关者)…"。


5.《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22条,当中订明该条例授予主席的权力,对《英皇制诰》或《皇室训令》授予他的权力有所补充。